野羚牛伤人案的法理思考
野生动物保护区野生动物侵害人的生命安全立法不足 如何解决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二○○二年第四期
野羚牛伤人案的法理思考
朱晓青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21)
Ξ
摘 要:人类在地球上占绝对优势的,今天濒危动物而对人构成生命危险的情况已很罕见了,但偶尔也会发生为了挽救濒危动物而不顾人的生命的事件,这既是一个伦理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关键词:人权;一般人权制度;法理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092(2002)04-0017-02 案件一:凤县凤州镇苍坪村三组村民21岁的李仁杰做梦也没想到1999年8月7日,他一大早去南岐山寻找一只失散的羊,却遭到一头野羚牛突袭,头部、面部、背部多处因顶戳致重伤4处,现
[1]
已住进医院治疗。
历史传统、,,?平等、??是什么使得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国际形势的紧张与宽松都要借助于人权的歌声?是什么使得保障人权成为衡量各国政府合理与否的标准?是什么使得充分享有的人权成为社会和谐的标准?我们的回答是:不是人权概念的巧妙与周全;不是人权理论体系的庞大与完整,而人权本身,是以社会事实为基础的人权及其价值。
人权是人所固有的权利,作为其中最基本部分的“基本权”,充分反映了人人均应享有权利这一人权的本质。同时,这也体现了人的本质,正因为人享有基本人权,才使得人区别与其他动物,人真正能够成为人,而不是“会说话的工具”,所以人人都必须享有基本人权,具有独立的人格,具有人的尊严与价值。但事实却是,不仅在人类历史上,而且现实生活中,都存在着不把人当人看待的现象。而基本人权充分体现了人权的本质和人的本质,突出基本人权的地位和重要性,就不光是理论上的需要,也是实践的要求。
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生存权,是个人一切权利的载体,生命不存,其他权利附焉?保护生命,尊重生命,一直都是世界各国追求的目标。生存权在世界上首次受到宪法保障的是德国的《魏玛宪
(1919),该条款规定“法》: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
案件二:2001年5月20日,刘永昌、周永凤夫妇家中,导及当地数百村民在场,[1]
,当珍稀濒危动物野羚牛要袭击人时,究竟是保护野羚牛的生存权利,还是保护作为生命个体的人。回答是,应当保护珍稀濒危动物的生存权利,因为从整体上来看,保护物种的生存比保护个体的生命更为重要,也具有更大的价值。被珍稀濒危动物袭击的那个人,他只是人类这一物种种群的一个生命个体,而生命的个体总还可以通过物种的其他个体繁殖出来。由于野羚牛濒临灭绝,失去了野羚牛就再也不能产生出野羚牛个体来,也就等于像失去了东北虎这一物种种群了。这是一种牺牲个人生命来达到某些社会效益的行为,这样的作法我认为殊不可取。从法理上而言“自我保全”,即是人的自然权利之一,是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我们尚且不说可以对动物的侵犯实施防卫,即便是对同类的生命个体的侵犯刑法上都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情形,且在特定情况下还规定了无限防卫权。保护动物是为了我们人类有一个更好的生存环境,最终为了人类的发展。而上述案件中,为了保护珍稀濒危动物,而使无辜的生命在众目睽睽之下因无人救助而悲惨的死去,这不能不让人发指。
人权(HumanRight),这一伟大的名词蕴涵了什么?这是一个随着人类的认识能力逐渐演化的问题。人权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从一种思想理论逐渐演变成为众多国家的法治原则;从一种人类共同追崇的道德理想到在法律和政治制度上获得一定程度的确立和保障。它作为评价社会是否进步和发展的综合性标尺;作为衡量各国政府保护民权和实行法治的标准;作为不同政治制度、
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这里虽然不能明确称之为权利,但是它却明示了生存权是一种靠国家的积极干预来实现人“像人那样生存”的权利。而生存权是在近代市民宪法所保障的人权宣言的
[2](p.58)
体系中前所未有的崭新的基本人权。生命权被规定为固有
的即与生俱来的权利,而不是后天取得的法定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列举具体人权的时候,把生命权列为第一位的人权。《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固有的生命权”这里固有(in2
herent),即相当于古典学者所说的“天赋的”或“自然的”。说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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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2-09-16
作者简介:朱晓青(19782),女,江苏盐城人,苏州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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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区野生动物侵害人的生命安全立法不足 如何解决
约》把生命权视为至上的、第一位的人权。是其他任何权利都不能与之比肩的权利,以及不容许任何其他人权和公共权利能够凌驾与其上的权利。生命权不是一种相对权。在任何时期,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任意剥夺和克减人类个体和群体的生命。人人不但享有生命权,且享有的生命权必须受到国家、社会、他人尊重的生命权。也就是说作为一个人,他不仅享有活着的权利,而且享有尊严地活着的权利。
野羚牛袭人致人死亡的案件,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对危及人身安全,伤害或正在伤害群众生命财产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采取措施,必须报经国家林业部门批准。更令人吃惊的是,法院因为野生动物致人死亡无国家立法赔偿标准,且此案无法认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人”或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因此受害人很可能最终将面临人命不如牛命,死了白死的局面。在这一惨剧中,法律自始至终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角色,因为它最终导致了无辜生命的泯灭。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价值理念发生了倾斜,置人的生命而不顾,一味追求某种社会利益的法律是殊不可取的。法律关注的应当是人们的现实生活,应当体现法律对人们的终极关怀。法律应最终体现个人的价值。在这里“,个人”不仅是指具体的个人,,要服从法律的社会价值,,社会只是特定范围的个人,而个人可以是全人类范围内的,是每一个人;另外特定的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以个人为归宿;因此法律中的价值的最终归宿实质上还是法律的个人价值。在理论上简单、笼统地把法律的社会价值置于法律的个人价值之上,往往会导致法律价值的异化。即背离法律价值关系中法律对人的从属关系而变成人对法律的从属关
[3](p.97-99)系。因此,为了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漏洞,那么立法
性而形成的,并受到社会伦理道德权利支持与认可的,它是先于法定权利而并存的一种人类共同的道德权利和应有权利。在当代中国和世界各国,一些基本人权,如生存权、自由权以及安全权等等,
[4](p.122)
已经成为法定的权利。在法国,人权宣言早已成为宪法的
组成部分,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即是权利法案。中国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亦即人权的宪法化。宪法成为人权宪法。法律大多数是人权的法制化。随着人权的发展,新的人权(如环境权、弱者权利、安乐死权等等)也不断成为立法的对象。与此同时,立法中要强调公民的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个体权利是指公民的私人权利;集体权利主要是社会组织作为一个共同体(法人、人民团体等等)所具有的权利,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和经营权、法人所有权(财产权),各种社会团体、行业的公民权利等等。中国立法既要求重视集体权利,也重视个体权利。过去往往把集体权利看成是,而要具体分析,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就是对社会法权关;但个;个别人可以因维护国家和集体,(这种维护与牺牲,有的正是由于行使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如言论自由、检举控告政府人员等权利)。如果认为个人权利要无条件服从集体权利,就无 …… 此处隐藏:279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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