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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与避碰复习资料(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6
导读: 1.1.1.4 额外信号及规则对额外信号的要求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或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制定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

1.1.1.4 额外信号及规则对额外信号的要求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或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制定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制定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笛号或号型。

*错误说法: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不但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显示号灯号型,还应该显示所在国政府为其制定的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笛号或号型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其它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仅显示其政府规定的队形灯是不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不但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显示号灯号型,还可以显示所在国政府为其制定的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笛号或号型

4. 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IMO可以采纳某国在其沿海水域设立的分道通航制区域

规则第一条4款,是针对规则第十条“分道通航制”而言的,在解释时需联系第十条1款的规定。在理解和执行规则时应充分注意:

规则第十条仅适用IMO采纳的分道通航制;

无论IMO是否采纳某一分道通航制,除第十条外,《规则》其他条款仍然适用该水域(只要该分道通航制处于规则适用水域);

无论IMO是否采纳某一分道通航制,船舶都应遵守主管机关为其制定的特殊规定。

1.1.1.5 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信号规定

5. 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臵、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臵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臵、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臵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某种特殊构造和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等方面的规定,而需要遵守其他的另行规定,应经有关政府确定。

有关政府有权为其管辖下的任何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制定有关号灯、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弧度的尽可能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条款的规定尽可能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

军舰如果无法设置后桅灯,只要其政府确定,可以不设置后桅灯

航空母舰可以不把桅灯装设在船首尾中心线上

1.1.1.6 我国加入避碰规则公约时的保留

我国的非机动船在我国管辖海上水域航行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等联合制定的有关非机动船航行安全暂行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并应执行有关的地方规则,无需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我国的非机动船在海上从事运输、捕鱼或者其他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中的非机动船包括:使用人力、风力、拖力的船舶 不包括:机帆并用船舶、一船主机故障处于被拖航中、一船主机或舵机故障后停车漂航、装有机器而不在使用的船舶

1.1.2 一般定义

1.1.2.1 船舶

第三条 一般定义

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 “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根据《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的规定,船舶一词系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非排水船舶、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关于“船舶”定义的错误说法:从事海上运输任务的各类船筏;除科学考察船、政府公务船、军舰以外的一切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的各类船筏.一切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排水船筏 定义:“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

包括(不限于,与定义有区别):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水面上的水上飞机和非排水船舶、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政府公务船、军舰、非排水船舶 、地效船、海船、内河船、非机动船、非商业用途的私人游艇、划桨船、独木舟、摇撸的船舶 (除宇宙飞船外,通常全选)

1.1.2.2 机动船定义

2. “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条“定义”中提及的“机动船”一词应是指(定义)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定义)

关于“机动船”的错误定义:正在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任何装有推进器的船舶、任何可用机器推进的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条“定义”中提及的“机动船”一词应包括: 正在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用机器推进的从事捕鱼的船舶、正在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 某船用帆行驶,同时用机器推进,并使用曳绳钓捕鱼,该船应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在航机动船

船舶装有机器而从事某种特殊的作业,如从事捕鱼、疏浚等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或处于某种状态如失控时,则不属于规则(14、15条)所指的机动船。

应注意规则第3条冠以: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except where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规则第3条定义的机动船并没有实际意义,机动船所指的具体对象需要根据规则上下文来判断。规则全文(不包括附录)共有25处引用“机动船”。 3条:限于吃水的船舶;10条:帆船与长度小于20m的船舶不应妨碍的对象;14、15条、17条、18条、19条(备车);号灯与号型、声响及灯光信号(18处)

1.1.2.3 帆船

3. “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关于帆船的定义: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错误定义:任何可以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所有驶帆的船舶;所有可以驶帆的船舶;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正在用机器推进的船舶;任何以风为动力的船舶,包括同时用机器推进的船舶。

下述说法正确的:如果一在航帆船未装有推进器,即使该船不在驶帆,也应视其为帆船;

如果一船使用机器推进,无论该船是否驶帆,均不应视其为帆船;

对于既未驶帆(可以驶帆)、又未使用机器推进(装有机器且可使用)的船舶,尚无权威说法。

1.1.2.4 从事捕鱼的船舶

4. “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从事捕鱼的船舶”使用的渔具: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

结果: “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 错误说法:

使其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

使其不能按照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 使其不能按照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

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

按照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 按照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

正在用曳绳钓捕鱼的船舶不属于《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一般定义”中所指的“从事捕鱼的船舶”

1.1.2.5 水上飞机

5. “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水上飞机”不包括:水面上迫降的遇险飞机、非排水状态的气垫船、非排水状态的地效船

在空中飞行的“水上飞机”仍属于规则定义的水上飞机,但不属于规则适 …… 此处隐藏:233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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