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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合集案例分析题(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6
导读: (2)被告下达通告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

(2)被告下达通告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二者的重要区别在于针对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虽然以通告的形式作出,但其针对的仅是原告孙某的“违章建筑”一事,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所以是具体行政行为。

(3)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管理违章建筑及闲置用地的应是相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而不是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对此没有管理权限,所以该行政行为是一个超越权限的违法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54条的规定,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权限的,法院应判决撤销。

12.(1)原告应对其提出要求给予安置申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国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对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此案属于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即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给予其安置待遇的法定职责,所以,原告应对其已向被告提出要求安置申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对其不作为的行为即对原告不予安置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对原告不予安置的不作为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它对自己的这种行政行为失事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即应当提供不予安置原告的充分、确凿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确实采用欺骗的不合法手段取得了违章建筑的所有权,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是不应该享有安置待遇的,被告不予安置的不作为理由是合法而正当的,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这时,法院不能维持被告的不作为,因为被告什么也没有做,法院也无以维持,所以,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3.(1)本案应以A县公安局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县公安局虽然没有改变派出所作出的处罚结果,但改变了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就是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复议机关等于是以自己的名义重新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应作为本案的被告。

(2)如果没有经过复议程序,应以派出所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形式行政职权的行政经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本案中,派出所虽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超出了其罚款50元的职权范围,但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仍可以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应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各市地政行为涉及到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录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中,甲和乙是利害关系人,所以乙虽然没起诉,但应依法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合,人民法院应录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本案法院在被告王某拒绝变更被告的情况下,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如果此行政处罚决定是以工商局与卫生防疫站共同的名义作出的,法院应当通知工商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为《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又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本案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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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局与卫生防疫站如共同作出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应成为共同被告,原告如果不同意追加工商局为被告,法院就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15.(1)在起诉期限的问题上,被告负有证明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对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也就是说,原告对自己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并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被由被告承担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

(2)被告的辩解可以成立。本案是经复议程序的案件,不应适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3个月之内”的一般规定,而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7月22向复议机关县税务局提起复议申请,税务局在9月22日之前不作复议决定即构成“逾期不作决定”,原告应在15日之内即10月7日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原告万某10月15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所以被告的辩解是成立的。

(3)本案原告请求撤销税务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庆以税务所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原告请求法院的是撤销税务所的行政处理决定,即对税务所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应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所为被告。

(4)原告对复议机关县税务局的不复议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明确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庆当依法受理。”所以,原告可以对县税务局的不作为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所以,在原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诉讼中应以复议机关县税务局为被告。</FON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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