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合集案例分析题(4)
11.1995年原告孙某从甲市县城关镇某村购买了房屋一栋、地基一块,并办理了公证。1998年原告在未向该县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示办理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在其购买的土地上扩建三间杂房,并修建围墙把空地围住,其围墙和三间杂房正压在该县修筑公路规划的红线内,将有碍公路规划实施。1999年该县土地公路的建设。公路指挥部几次向原告发出拆除杂屋及围墙的通知,原告拒绝执行。2000年6月19日,被告该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条例》下达了一个通告:(1)通知原告拆除三间杂房及围墙;(2)原告房屋前面的空地属闲置用地,无偿予以收回。原告不服,向该且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县政府的压力下,县法院认为此“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但在县政府的压力下,县法院认为此“通告”属于于抽象行政行为,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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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本案是否应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该县人民政府下达此通告的行为是否为抽象行政行为?
(3)县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应如何判决此案?
12.王某及其丈夫尤其均住在沈阳市沈可区边城小区,1998年初,尤其私下以3000元购买了沈河区××街10号面积为14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平房一间。为取得该房的合法手续,尤其找到沈河区房产经营部,通过非正常交易程序,在该部办理了“吞吐”手续。1998年6月3日,王某取得了私有房屋产权证。同年8月,王某在没有任何房屋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户口迁至沈河区××街10号(未在此居住)。9月,被告沈河区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对该房所在地区拆迁,该房亦在此范围。2000年该地区居民开始回迁,原告未在安置(安排房屋使用权)之列。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给予安置,被告以原告用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条件为由,对原告不予安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安排其房屋优胜权的法定职责。
问:(1)在此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2)法院应以何种判决形式判别决此案?
13.2000年10月,甲和乙二人在夜总会因发生摩擦而动手打架,乙被甲抓破脸部、甲被乙踢伤腰部,二人的打架行为引起了夜总会秩序的短时间混乱。事情发生后,夜总会所在地的A县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认定甲、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给予甲罚款200元,给予乙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甲不服,向A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A县公安局维持了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但鉴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于派出所只能作出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把派出所的名义改为自己的名义。甲仍不服,欲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本案应以谁为被告?
(2)如果本案原告没有申请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3)乙在此案中居于何种地位?
14.王某2000年1月来某市河东区打工,开了一家餐馆。2000年6月,河东区卫生防疫站与工商管理局在联合执法检查中,以王某所开的餐馆卫生质量不合格为由,对其作出了暂扣营业执照,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他自己觉得工商局不好“得罪”,遂选择区卫生防疫站作为被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此处罚决定是以工商局的名义作出的,即告知原告王某变更被告。但王某认为,只要卫生防疫站认定其卫生符合标准,此行政处罚决定自会无效,还不会因此而得罪工商局,前拒绝变更被告。
问:(1)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应怎么办?
(2)如果此行政处罚决定是以工商局与卫生防疫站共同的名义作出的,法院应如何办?
15.2000年6月,万某在某县工商局办理了《临时营业执照》,从事水果零售经营。但万某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同年7月万两次销售西瓜4500斤,经该县城关税务所查处,就以其商品销售收入额1200元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税率3%、2%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并按应缴税额的5%、2%分别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计66元,并于7月20日书面通知万某,限于次日上午缴清税款。万某表示异议,于7月22日向税务所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后,同时书面申请县税务局复议。县税务局告诉万某“耐心等待”结果。此后,万某多次催促,县税务局均以种种理由久拖不议。10月15日,万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不应受理。原告认为自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所的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问:(1)在起诉期限的问题上,谁负有举证责任?
(2)被告的辩解是否成立?
(3)如果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请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应以谁为被告?
(4)原告是否可以对县税务乙的不复议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以谁为被告?
参考答案:
1.(1)可以。《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限制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限制诉讼。”本案中,该中外合资企业虽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被强制终止,但它的合法利益仍应受法律保护,法律仍赋予了其诉讼权利,以寻求司法救济,所以,依据司法解释,该合资企业长乐公司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加乐公司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对外方合资者加拿大加乐公司的权益造成影响,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在合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原法定代表人又不起诉的情况下,加乐公司只能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1)甲企业具有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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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解释第13条又明确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或者公平竞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甲企业作为乙企业共同竞标的一方,市政府所作的由乙企业开发商业用地的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到了甲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尽管此具体行政行为不是直接针对它而作出的。在这里,甲企业就具备了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等利害关系的条件,当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的资格。
(2)如果法院受理了此案,乙企业应作为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来。《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 …… 此处隐藏:290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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