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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7
导读: 对于前款责任人员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

对于前款责任人员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企业领导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中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我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提请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省管企业领导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处理、处分,实行年薪制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豫办[2010〕2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减发相应的绩效薪金;未实行年薪制的,比照该条规定减发相应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省管企业直接负责招标采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省管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信用档案库,对供应商在参加投标活动中实施的串通投标、行贿、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禁止其3年内参加本企业组织的招标采购活动;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3年期满后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省管企业应永久取消其参加本企业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省管企业应禁止其3年内参加评标活动;情节严重、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3年期满后再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永久禁止其参加评标活动;省管企业应同时将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情况通报给所在单位或者相应的专家库管理机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省对特殊行业、领域或者项目的招标采购有专门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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