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豫国资文[2013]40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3-4-28
实施时间:2013-5-1
法规类型:河南,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河南
发文内容:
各省管企业:
《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9日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8日
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管企业招标采购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省管企业(含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及分支机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交易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省管企业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货物或5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服务,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
省管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规模和招标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的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但不得高于前款规定的限额标准。
第四条省政府国资委鼓励、支持省管企业利用信息网络建立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或者利用已有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开展招标采购工作,逐步实现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电子化。
第五条省政府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省管企业的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省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本企业的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监督。
省管企业应当成立招标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招标采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采购工作规范
第六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应当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七。
采用邀请招标,省管企业应当履行内部批准程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认定的,应当进行认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八条省管企业在办理招标采购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而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采购,且未履行内部批准程序;
(三)规避招标;
(四)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五)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事项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
或者投标;
(六)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七)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八)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九)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十)招标人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一)挪用投标保证金;
(十二)泄露标底;
(十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十四)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十五)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十六)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反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十七)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不予答复;
(十八)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九)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二十)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二十一)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二十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二十三)不按照规定制作、保存工作记录和档案资料;
(二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规避招标:
(一)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
(二)将不符合划分标段的项目划分标段;
(三)为适用“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弄虚作假。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八条第(九)项规定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省管企业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第十一条省管企业在办理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当对投标人进行严格、审慎地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是否属于不得参加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投标人是否存在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
(三)投标人是否通过资格预审;
(四)投标人是否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要求密封;
(五)投标人是否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六)投标人是否相互串通投标。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或者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第十三条应当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七)对依法应当否 …… 此处隐藏:246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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