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
第三十条 对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采购的,应事先申请,经厅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 招标方式采购管理
第一节 一般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经厅审查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招标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特殊项目或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单位,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由单位自行组织招标。
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采购项目,其招标采购过程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采购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单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采购,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五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工作应执行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第18号)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采购单位不得将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参加省级政府采购的,按省财政部门和厅的规定报送政府采购申请资料,经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部门。
参加当地政府采购的,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报送政府采购申请资料。
第二节 协议供货
第三十八条 协议供货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定期公开招标,确定的政府采购中标商品及供应商,由采购单位自主选择中标商品及供应商的一种便捷的集中采购形式。
第三十九条 协议供货的范围和限额标准执行省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协议供货项目和标准。
第四十条 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时,应登录“甘
肃政府采购网”(网址:)“协议供货”栏目刊登的公告。在公布的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和确定最终中标产品和供货商,进行直接采购。
第四十一条 协议供货的中标价格和优惠率是公告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幅度。采购单位在采购时,应与多家供货代理商就价格、服务等进行询价和协商,从中自主择优选择供货代理商,在不高于中标价的情况下确定其合同价格(即成交价格),并与其签订协议供货合同。如协商后的价格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商品配置或服务承诺低于中标承诺的,其协商结果无效。
合同价格中已经包含了中标供应商承诺的相关配套服务和有关必备配件的费用,采购单位无需另外付费。供货代理商必须保证同一品牌、型号商品的实际供货价格在当地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
第四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协议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应将协议供货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协议供货采购的业务流程如下:
确定需要采购的项目并落实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网上选定应采购的货物——与网上指定的多家供货商商定货物价格及服务——与选定的供货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将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单位验货——结算采购价款。
第三节 定点采购
第四十四条 定点采购是指对规定范围内的零散服务或商品的采
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相对固定的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由定点供应商按合同承诺为采购单位提供相关服务或商品的集中采购形式。
第四十五条 定点采购项目包括印刷、出版、社会中介服务、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具体采购项目执行省或当地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采购单位采购定点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在政府采购网上自主选择公告中的中标供应商,与其进行谈判,以更优惠的价格和优质服务与其签订合同,进行直接采购。
第四十七条 定点采购合同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定点采购合同,如无统一格式,应参照协议供货合同格式拟定。
第四十八条 纳入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 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如发现定点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价格完全可比的条件下,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或服务质量不符合承诺时,应及时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反映,由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采购单位采购规定媒体上未公告的项目,应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申请,由其进行公开招标,或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自行采购。 第五十一条 定点采购的业务流程如下:
确定需要采购的项目并落实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网上选定应
采购的服务或商品—与网上指定的多家供应商商定价格及服务—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定点采购合同—将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单位验收—结算采购价款。
第四节 公务用车辆采购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辆是指厅属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需配备的小轿车、越野车和旅行车。
公务用车辆配备要坚持采购国产汽车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辆配置的规定和厅印发的《甘肃省交通厅厅属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编制、按标准配置车辆,按规定程序办理公务用车辆采购。
第五十四条 列入预算的公务用车辆,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按省财政部门和厅的规定填报购置申请表,经厅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批准;未列入预算的公务用车辆采购,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厅监察、财务部门审核,报主管厅长批准后,按省财政部门和厅的规定填报购置申请表,报省财政部门批准,由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第五十五条 采购单位按规定采购公务用车辆后,将购车审批表、发票复印件和政府采购相关证明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凭其开具的《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入户单》在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第五十六条 单位调拨过户的公务用车辆,调入单位应按省财政
部门和厅的规定报送申请资料,按照购置新车的程序办理批准和过户手续。
第五十七条 厅应建立公务用车辆台帐,定期提供公务用车辆编制和实际配置情况、车辆增减变动情况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节 工程采购
第五十八条 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和监理项目,除第八条的情形外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五十九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和监理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质和工程采购代理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按部门集中采购的规定办理采购。
第六十条 工程和监理项目招标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第18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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