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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6
导读: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交通运输厅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和省上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交通运输厅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和省上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厅”)所属的与省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上述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单位、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

第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应执行《招标投标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四条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资金是指采购单位的自有资金。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厅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按采购地点和级别分为省级政府采购和单位所在地的政府采购(以下简称:“当地政府采购”)。兰州市以外的厅属单位除本办法规定的采购项目参加当地政府采购外,其余采购项目应参加省级政府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实施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八条 下列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公路、水路和机场及其设施的恢复工程。采购单位应在自行采购后10日内将采购情况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三)由所属单位施工的工程和提供的服务。

第九条 厅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批准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是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

第十条 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网”、“甘肃政府采购网”或当地的政府采购网上免费发布。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由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在财政部门所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采购专家不能满足评审要求时,可由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推荐专家建议,由财政部门确认,并将推荐专家的资料报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的须经市(州)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采购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对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必须优先采购;对列入政府强制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效果、性能达到要求的节能产品,必须强制采购;对符合首购和订购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必须实行首购和订购。

第十四条 厅属单位参加省级政府采购的,执行省政府印发的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参加当地政府采购的,执行市(州)政府印发的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未印发前,执行上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是我省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面地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即政府采购办)是经省或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财政部门内设立的负责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即政府采购中心)是经省或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办理集中采购操作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是指经省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由采购单位自行选定。

第十六条 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厅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厅长和相关处室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厅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审定厅政府采购预算(包括调整预算);

(三)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四)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七条 厅财务资产管理处是厅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厅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厅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对委托办理的集中采购项目进行监督;

(三)依据批复的厅(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分解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对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汇总编报厅(部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五)协助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事项;

(六)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申报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办理厅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厅监察、审计、预算等处室根据职能分工和预算管理权限,履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具体职责。

第十九条 厅属二级单位负责本机关和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厅规定,制定本单位(系统)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指导检查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分解下达政府采购预算,审核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和政府采购情况分析报告;

(五)协调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六)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七)办理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分管财务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应按政府采购的规定做好配合工作,在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时应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厅和上级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应在财务部门中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的财务事宜。采购单位财务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二)参与大额政府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论证;

(三)对有关部门提供的政府采购资料进行审查;

(四)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申报和支付;

(五)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厅应及时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给厅属单位,并对厅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依据预算和本单位的实际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 …… 此处隐藏:194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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