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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7
导读: 第二十六条 检测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从事检测服务;有义务保守被检单位商业秘密;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检测报告的编制人、审核人的持

第二十六条 检测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从事检测服务;有义务保守被检单位商业秘密;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检测报告的编制人、审核人的持证项目不符合要求或签发单位与签发人、审核人所持证件中注明的聘用单位不一致时,该检测报告无效。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检验检测人员证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检验检测人员证或超项目检测;

(二)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三)违反检测程序、工艺,造成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四)玩忽职守,因检测失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五)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等违规活动;

(六)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人员证被吊销的人员,发证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报考申请。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变更受聘单位时,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证件。换发Ⅰ、Ⅱ级证的人员应当向新的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6),并提交受聘于新单位的有关劳动合同或受聘证明文件(跨省变更的还须有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章),以及现所持有的证件(正、副本),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换发证件(正、副本)。换发Ⅲ级证的人员,应当向全国考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附件6,需有原聘用单位及现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签章),并提交受聘于新单位的有关劳动合同或受聘证明文件,以及现所持有的Ⅲ级证件(正、副本),由全国考委会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换发证件(正、副本)。

第三十一条 证件遗失,由本人提出补证书面申请(应当有原证件注明的聘用单位的确认签章),经发证机关核准后,补发证件。

六、附 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部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劳部发[1993]4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初试申请表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式样

3.证件编号规定

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复试申请表

5.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复试延期申请

6.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证件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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