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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2017年9月21日征求意见稿)(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3
导读: 第五十六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第五十六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条件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

(三)擅自变更已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安全设施设计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有关装置、设施、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取得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依法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使用或者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五十八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为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17年9月21日征求意见稿)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前未编制试生产方案的

(二)研制开发单位在转让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新工艺前,未完成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三)在在役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或者工业化试验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度,或者未定期辨识、评估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的;

(五)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的;

(六)未建立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工艺的管理人员、操作规程和安全责任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和建档,并建立安全监控检测系统的。

(八)安全生产设备、专用库房、专用场地的装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九)未依法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

(十)未依法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

第五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或者易制爆化学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的储存、销售不符合国务院公安机关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危险化学品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在试生产过程中所生产的产品,未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擅自进行销售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17年9月21日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条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在科学实验、技术研发、产品研制过程中所生产的产品,未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擅自进行销售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单位在管道规划、建设、检测检验、安全保护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存储场所、流向、运输起止点、车辆装载情况、处置结果等信息动态录入危险化学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商场、舞台、游泳池等公共场所的使用危险化学品前,使用单位未进行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还应当责令其对有关危险化学品进行危害化处理。

违法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个人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匿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17年9月21日征求意见稿)

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术语】本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六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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