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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3
导读: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山东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ICS 备案号: DB37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3- - 发布 2013- - 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山东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ICS

备案号:

DB37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3- - 发布

2013- - 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山东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内容…..…………………………………………………………………………………………………2 5监测要求…..…………………………………………………………………………….……………………5 6实施与监督…..…………………………………………………………………….…………………………6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山东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前 言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2013年x月x日批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国家、省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山东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42 HJ/T 43 HJ/T 56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定源

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废气污染源。 3.2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山东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4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4 技术内容 4.1 控制区划分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3个方面因素,将全省划分为三类区域,具体范围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1.1核心控制区:指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地区,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核心控制区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中第四时段核心控制区排放限值。

4.1.2重点控制区:指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地区。执行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要求时,地方政府可以依据居民区所需的环境质量倒推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4.1.3一般控制区: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地区,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4.2 排放限值

4.2.1 2013年 月 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执行省(第一时段、第二时段)及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4.2.2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不分区域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 4.2.3 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按照所在区域分别执行表2中“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排放限值,部分行业(或工段)还应按所在区域分别达到表3中相应的排放限值。 4.2.4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在区域应分别执行表2中“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的排放限值,部分行业(或工段)还应按所在区域从严执行表3中相应的排放限值。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山东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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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山东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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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山东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 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1 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排气筒(转尘点、地面除尘站等简易除尘设备除外)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需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1.2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监测孔和监测平台,并设置环保图形标志。

5.1.3 新建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HJ/T75的规定执行。

5.1.4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HJ/T75或HJ/T397的规定执行。 5.1.5 企业需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

21 o2

(1) '

21 o2

——大气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山东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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