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规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122号 2005年10月1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稳步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一)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必须遵循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单位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四)聘用单位人事部门是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聘用单位组织实施人员聘用工作,应当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与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受聘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因临时性工作需要使用的务工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非在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聘用条件及程序 (六)聘用单位应当按照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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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相关待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七)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通过公开考试或者考核的办法进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八)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九)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聘用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十)订立聘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使用统一制式文本。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各执1份,1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十一)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
二)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内容及职责要求;
3、岗位工作条件; 4、岗位纪律;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内容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与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内容。 (十三)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四)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1、连续工龄满25年;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 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条件。 (十五)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十
六)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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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十七)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工作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的,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就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 (十八)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违约金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十九)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各种有效证件。 (二十)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二十一)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3、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二十三)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二十四)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四、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二十五)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 …… 此处隐藏:291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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