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3)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事故并通知有关部门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样是两条线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第一,这是由安全生产分级管理的体制决定的。一般来说,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指导、协调、监督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二,这是由不同等级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分工决定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紧密相连的两个环节,在职权的划分上需要密切衔接。本条是与本条例第十九条相呼应的。
第三,这是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事故信息,快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尽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接到报告都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工作,但是,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事故是否会进一步扩大、伤亡人数无法确定等情况,这就需要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便集中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和相应等级的事故调查工作。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一,应当通知公安部门。为及时有效打击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以便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防止其逃匿,同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对逃匿的,由公安机关迅速追捕归案。
第二,应当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比如,工伤事故的认定主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从实际情况看,生产安全事故大多属于工伤事故,且往往直接涉及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赔偿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必要及时获知事故及人员伤亡的有关情况的信息。
第三,应当通知工会。工会作为工人权益的代表,不仅在平时要主动维护工人权益,而且在事故发生后更要掌握情况,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充分发挥工人权益维护者的作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第四,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现实表明,在一些重特大事故的背后往往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现象,为打掉事故背后的保护伞,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以便其及时介入事故调查,为职务犯罪的侦查做好相应准备。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是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同时,本条例第三章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的原则。因为,要求有关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四)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作为一部应对特别事件的行政法规,条例必须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性,应当在必要时突破一般情况下行政管理的层级限制,允许越级上报事故。这样才能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的时间要求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上报事故的首要原则是及时。本条关于事故上报时间的要求,核心词语是“2小时”。“2小时”的起点是指接到下级部门报告的时间,以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为例,取报告时限要求的最大值计算,从单位负责人报告县级管理部门,再由县级管理部门报告市级管理部门、市级管理部门报告省级管理部门、省级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管理部门,最后报至国务院,总共所需时间为9小时。之所以作出这样限制性的时间规定,是因为以下原因:第一,快速上报事故,有利于上级部门及时掌握情况,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快速上报事故,有利于快速、妥善安排事故的善后工作;第三,快速上报事故,有利于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报告事故应该包括的内容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事故报告应当完整的原则,本条全面规定了报告事故所应当包括的内容,是完整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胛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的情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7兄以及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当然,这些只是一般性要求,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报告的内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应当以全面、简洁为原则。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并尽量精确到分钟。报告事故发生的地点要准确,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当报告事故所波及的区域。报告事故现场的情况应当全面,不仅应当报告现场的总体情况,还应当报告现场人员的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毁损情况;不仅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还应当尽量报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以便于前后比较,分析事故原因。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全”是要全过程描述,“简”是要简单明了。需要强调的是,对事故经过的描述应当特别注意事故发生前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的一些细节,因为这些细节可能就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进行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实际伤亡人数,对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要根据事故单位当班记录,尽可能准确报告。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已经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责任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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