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50489-200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2)
3.2技术要求
3.2.1厂址应具有建设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于建厂的地形,并应根据工厂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3.2.2厂址的自然地形应有利于工厂布置、厂内运输、场地排水及减少土(石)方工程量等要求.且自然地面坡度不宜大于5%。
3.2.3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2.4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其防洪标准应按表3.2.4的规定执行。其他防洪要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表3.2.4防洪标准
等级企业规模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特大型200~100
Ⅱ大型100~50
Ⅲ中型50~20
Ⅳ小型20~10
注:1企业规模的划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滨海地区的中型及以上的化工企业,按本表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3当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时,其防洪标准可取表中的上限或提高一级;当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时,其防洪标准可按表中规定的下限确定。
4辅助生产设施区如单独进行防护时,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但自备电站和全厂总变电站等对生产有较大直接影响的设施的防洪标准不得降低。
3.2.5当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会引起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小型化工企业的企业规模应按提高两级确定。
2特大、大型化工企业,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3.2.6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避开受山洪威胁的地段,并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3居住区
3.3.1居住区应充分依托当地城镇的居住设施。
3.3.2居住区用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镇或工业区的总体规划。
3.3.3居住区与工厂区及其他设施之间的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l8069、《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8195、《制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l8079、《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ll661和《聚氯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ll658等的有关规定。
3.3.4居住区宜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和山坡地。在利用山坡地带作为居住区时,应选择阳坡且不窝风的地段,并应避免山洪及不良工程地质的影响。
3.3.5居住区场地防洪标准应按当地城镇防洪标准确定。
3.3.6居住区宜选择在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化工区总体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化工区总体布置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政策、自然条件、现状特点和化工区近期建设项目及远期发展规划等进行编制。在满足生产、生活、交通运输、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条件时,应经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1.2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化工区总体布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在非城镇规划区内的化工区总体布置,应以保护当地环境、防止污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等原则进行编制,并应与当地的地区规划相协调。
4.1.3在工业区内的化工区总体布置,应符合工业区的总体规划,并宜利用工业区内的基础设施。
4.1.4现有化工区进行改建、扩建时,其总体布置不得妨碍城镇的发展、危害城镇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镇的环境及影响城镇各项功能的协调。
4.1.5化工区中的生产、辅助生产、公用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等设施,以及居住区、环境保护工程、卫生防护带、防洪排涝工程、施工基地及固体废物堆场等,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根据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功能,进行合理布置。
2生产关联密切的工厂应靠近布置,并应满足相互间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及发展等要求。
3应有利于各工厂的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并应合理布置固体废物堆场的位置。
4化工区主要交通运输路线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布置,应与当
地交通运输现状和规划路线相协调,并应和区外路线合理衔接。应有利于各工厂货物运输、方便厂际间生产联系,物流宜顺畅,路线宜短捷,并应满足职工工作和生活的需要。在区内规划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车位用地时,应按有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结合各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并以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要求为原则进行规划。
5分期建设时,应以近期为主、近远期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并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趋势及具体建设条件留有发展余地。
4.1.6设置洁净厂房的医药化工企业应布置在化工区内环境清洁、大气质量较好的地段。洁净厂房与化工区运输主于道的距离宜大于50m。
4.1.7化工联合企业的总体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体布置应根据联合企业生产大流程,并结合各生产厂内部的工艺流程和上下游厂之间的物流流向及衔接状况进行,应做到联合企业的生产流程顺畅、减少折返与迂回。
2公用工程设施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宜靠近负荷中心,并应方便公用工程各类主干管和线路的布置,宜短捷地与用户相连通。
3联合企业共用的仓储设施应靠近铁路装卸线、码头陆域区集中布置,并宜靠近区域主要货运通道。
仓储设施的所在地段应便于货流出入,并应满足联合企业生产大流程顺捷的要求。
4对联合企业中有污染源的厂区布置应有利于缩小污染范围,并应采取防止有毒、有害、可燃液体和受污染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4.1.8化工区位于机场附近时,其布置应满足机场净空区域对周围环境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的有关规定。
4.1.9化工区内或附近有气象台站时,化工区总体布置应符合气象观测对环境的技术要求。观测场应位于化工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化工区内孤立的建筑物、构筑物距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3倍;成排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物、构筑物平均高度的10倍,且不应小于50m。
4.1.10凡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的化工区,在布置中应充分利用已有的防洪、防潮及排涝设施。新建的防洪工程设施应一次建成。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的有关规定。
4.1.11化工区内共用设施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工区自备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总变电站的防洪标准,应与化工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其他各类独立设施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服务对象的防洪要求确定。
2化工区内独立石油库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液体化学品库的防洪标准应为50年。
3化工废渣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为l00年。
4.1.12全厂性高架火炬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避免火炬的辐射热、光亮、噪声、烟尘及有害气体对居住区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影响。
全厂性高架火炬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4.1.12的规定。
表4.1.12全厂性高架火炬卫生防护距离
设施至火炬的距离(m)
管理服务区500~600
居住区600~1200
医院住院部2500~3500
注:1表中距离按火炬中心至相邻设施最近建筑物的最外边轴线或边缘计算。
2表中下限值适用于采用附壁效应的火炬头、用蒸汽直接助燃的火炬头,以及用蒸汽与空气混合后送 …… 此处隐藏:243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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