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2)
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
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
告。
第二节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九条中资商业银行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分行、分行级专营机
构、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分支机构等。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境内分支
机构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分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2号(全文)
(四)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五)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
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六)监管评级良好;
(七)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私
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部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申请人除应当符合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该项业务的发展方向,并进行了详细
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二)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其总行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
于提高整体竞争能力;
(三)开办专营业务2年以上,有经营专营业务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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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四)专营业务资产质量、服务等指标达到良好水平,专营业务的成本
控制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的盈利前景;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级分
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
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二级分行筹建申请由
其一级分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
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分行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
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
面决定。
第二十三条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其筹建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筹建申
请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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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
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中资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其筹建
申请人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
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分行、分行级专营机
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
人员;
(三)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部门,具有必要、安全且合规的
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本级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
施。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2号(全文)
第二十五条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
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
取营业执照。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
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所
在地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
最长期限为3个月。
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
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
告。
第二十六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支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拟设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
式营业1年以上,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良好;城市商业银行在拟
设地同一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
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良好;
(二)拟设地已设立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严重违
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2号(全文)
(三)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四)已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七条中资商业银行的支行筹建申请由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
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提交,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4个
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支行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
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
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支行的开业申请由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
银行总行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受理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筹建
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2号(全文)
支行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
人员;
(三)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条支行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
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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