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文库大全 > 外语考试 >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3
导读: 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 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 告。 第二节境内分

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

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

告。

第二节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九条中资商业银行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分行、分行级专营机

构、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分支机构等。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境内分支

机构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分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2号(全文)

(四)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五)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

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六)监管评级良好;

(七)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私

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部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申请人除应当符合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该项业务的发展方向,并进行了详细

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二)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其总行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

于提高整体竞争能力;

(三)开办专营业务2年以上,有经营专营业务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2号(全文)

人员;

(四)专营业务资产质量、服务等指标达到良好水平,专营业务的成本

控制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的盈利前景;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级分

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

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二级分行筹建申请由

其一级分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

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分行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

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

面决定。

第二十三条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其筹建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筹建申

请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2号(全文)

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

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中资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其筹建

申请人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

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分行、分行级专营机

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

人员;

(三)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部门,具有必要、安全且合规的

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本级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

施。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2号(全文)

第二十五条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

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

取营业执照。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

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所

在地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

最长期限为3个月。

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

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

告。

第二十六条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支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拟设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

式营业1年以上,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良好;城市商业银行在拟

设地同一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

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良好;

(二)拟设地已设立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严重违

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2号(全文)

(三)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四)已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七条中资商业银行的支行筹建申请由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

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提交,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4个

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支行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

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

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支行的开业申请由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

银行总行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受理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筹建

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2号(全文)

支行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

人员;

(三)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条支行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

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

人应当在开 …… 此处隐藏:230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wenku/117785.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