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区矫正立法进路之分析(3)
若违反,则会引起被暂缓的原法律程序得以恢复之效果。而相对于后者,前者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其能够避免因进入审判程序后形成的标签效益而给行为人的再社会化带来负面影响,但又必须规定相应的义务以使一般预防的功能得以实现,并在对这种条件内容的执行中实现对行为人的改造,因而与缓刑执行制度相当的诉前考察制度的设置成为必要,而将其引入社区矫正无疑是最佳的选择。
概而言之,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背景和法律制裁结构的差异,社区矫正制
度在引进之初就存在着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因应当以社区矫正立法为契机,并配合而笔者认为,
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在机构外实施的保安处分的内容纳入到社区矫正的立法当中。
体规定进行协调,对各项制度中的社区矫正措施的共同点进行抽象。目前,在我国这些立法的基础条件尚不具备。因而,综合性立法体系可以作为一个长远目标,分两步走的立法思路才是当下中国最现实的选择。
国内许多学者都对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实现步骤进行了设想,其中较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可以分修改刑法和刑诉法,解决社区矫正为两步:第一步,
的法律缺失问题;第二步,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之后根据实际还可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社区矫正实施条例。这种观点也是以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作为因而属于综合性的立法模式,这符立法的最终归宿,
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并且属于前面所述的综合性立“一气呵成”法的立法思路。尽管主张在形成统一即需修改刑法的社区矫正法之前增加了一个步骤,
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但是这种修改只是为确定社区矫正执法主体、适用范围等最基本的问题,从而仅仅是起到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的作用,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它显然不具有也不可能具有社区矫正单行法律所具有的可操作性,更不能体现单行法律对于社区矫正具体工作开展尤其是细节方面法律支撑的迫切需要,因而这种观点所确立的的立法思路。立法步骤并不符合前述的“分两步走”
而且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立法实践当中是很难实现的,因为修改刑法、刑诉法和制定社区矫正法两者之间并不当然具有时间上的先后承继关系。的确,当前的刑法、刑诉法中急需加入社区矫正的内容,但其是社区矫正实践对法律层面保障的迫切需要使然,而非为后续的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铺平道路。刑法、刑诉法中对社区矫正规定的每一次增加和修改,都应当是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情况的立法反应,既可能是为后续的专门立法提供原则性的指导,也可能其本身就来自于对已经制定好的专门法律中相关基本问题的抽象,因而它们应当是一种互动关系而非承继关系,而将立法中具有互动关系的两种措施作为具有前后承继关系的立法步骤来对待,也就显得不尽科学。
笔者认为,我国的社区矫正立法大体上可以按制定单行的社区矫正照以下两个步骤进行:第一步,
法律。这些单行法律可以根据适用领域分为三块:刑罚执行之社区矫正、保安处分之社区矫正和行政处罚之社区矫正。主张先分散立法的最现实的考虑就在于,在统一的法典面世之前,能够通过单行法的制定来满足实践的需要,因而根据实践需要的不同和立法的难易程度,各单行法律的制定应当依照一定的次序进行而不是齐头并进。正如苏力教授所,“立什么法,言以及先立什么法,绝对不能依照一个先验的模式来安排,而应当以最有效促进社会资”源的配置以及最佳使用立法资源为标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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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区矫正立法的体例及选择
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刚刚起步,整个社区因而立法矫正法律体系的形成尚有较长的路要走,
者应当以发展的眼光,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立法模式,对社区矫正的立法路径作出科学的规划和部署。
当前各国社区矫正的立法体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综合性的立法体例,即制定单独的社区矫正如美国已有28个州制定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法,
《改造保护法》,还有日本的它是规制社会内处遇的专门法律;或者制定独立的刑事执行法,并将社区矫正作为其一部分,如德国、俄罗斯就采用了这种立法即制定多部平行的单行体例。二是分散立法体例,
、社区矫正法律,如我国香港地区的《社区服务令》《感化缓刑令》,《更生保护法》、《少我国台湾地区的年事件实施细则》等。当然,这两种立法体例间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不能机械地进行评价,关键是否有利于推动本国社区看是否适合本国的国情,
矫正的实践。并且两者的区分也不是绝对的,综合性的立法体例往往要以单行法规为辅助,分散的立法体例也不排除将来融合成综合性立法的可能性,《改造保护法》《犯罪人预比如日本的就是在原有的》、《缓期执行者保护观察法》防改造法等单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的产物。
我国的立法传统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因而在不考虑当前各种限制因素的情况下,法典式的立法应为首选,也即采用综合性的立法体例,制定统一《社区矫正法》。综合性的立法体例可以将立法的
工作置于统一的基本原则和共同的指导思想之下,有利于建立全面、系统、宏观、协调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使社区矫正各工作环节和各项制度的设计能够统筹兼顾通盘考虑。综合性立法体例的立法进程一气呵成,即集中力量一次可以有两种思路:第一,
性完成立法;第二,分两步走,先针对社区矫正各实践领域的需要,制定配套的多部平行的单行法律,待条件成熟时再将它们整合为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这也就是日本的立法模式,先采用分散立法的模式以应急需,后在此基础上形成综合性的法典。综合立法对于立法的基础条件和立法技术有着较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诸多重大问题尚在争议之中,与社区矫正有关的诸多制度无法定型,对各制度之间的协调和整合也缺乏统筹考虑,东西之间、城乡之间在试点推行过程中不仅在程序方面还是在实体操作方面也都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制定综合性的社区矫正法,就需要对各地社区矫正的模式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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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的立法工作一直注重渐进性,成熟一项制定一项,因
[参考文献]
而可以说实践先行是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一个明显特征。刑罚执行之社区矫正和保安处分中的安置帮教在国内已经经历了较长的实践,并形成了虽不完整但却有章可循的规范体系,有着相对较好的立法基础,可以先行立法。其中对于刑罚执行中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是否应适用社区矫正,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较大争议,可以暂予搁置以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行政处罚中的劳动教养的改革的试点工作也已展开,在推进试点的过程中可以逐步引入社区矫正的措施,并最终结合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制定该领域的社区矫正单行法,或直接将相关社区矫正的内容规定在该法中。相比而言,保安处分中的暂缓起诉在国内的实践时间较短,也没有一定的规范体系作为立法基础,因而在立法次序上可以相对排在后面。第二步,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即在以上单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抽象、整合,从而形成一部体系规范、内容齐全、结构完整的社区矫正法的最终出台可能社区矫正法典。可见,
我们不能过分迁就现实的局限要经历漫长的时间,
仓促地制定一部仓促的法典,而应该循序渐进扎实地迈出社区矫正立法的每一步。社区矫正立法,任重而道远。
[1]——基于对南京盘城葛立刚.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理性构建—
2010(10):街道社区矫正司法实践情况的调研[J].中国司法 …… 此处隐藏:257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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