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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4
导读: 受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方的授权,不得损害委托方和第三人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三十三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

受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方的授权,不得损害委托方和第三人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三十三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的,互换当事人应当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当提前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换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流转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应权属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提交发包方备案或者同意的证明;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登记,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换发相应权证。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家庭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发展农林业合作生产。股份合作解散或者合作经营期满时,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承包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后,可以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依法再流转。原流转合同对再流转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及其林木等附着物以公开协议方式流转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签订流转合同。对资产价值认定不一致需要评估的,由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三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相邻土地权利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土地承包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资料并如实说明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

第六章 纠纷调处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村民委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原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参照 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以前农民已开垦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应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符合有关规 定的,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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