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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重点导读:支付结算法律制(精)(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3
导读: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2012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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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定金额和费用。

(二背书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连续是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不得进行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承兑程序,包括提示承兑、受理承兑、记载承兑事项等。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四保证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

章的行为。保证的记载事项包括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四、票据追索票据追索适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两种情形。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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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否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法定的金额和费用。被迫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第六节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一、银行汇票(一)银行正票的适用范围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正票。(二)银行汇票的出票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四)银行汇票背书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6/8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二、商业汇票(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忙票。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二)商业汇票的出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三)商业汇票的承兑商业汇票可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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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须出具拒绝承兑证明。(四)商业汇票的付款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存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五)商业汇票的贴现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三、银行本票(一)本票的适用范围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单位和个人存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二)银行本票的出票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相关事项。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三)银行本票的付款银行本票的提不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规定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四)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 7/8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四、支票(一)支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二)支票的出票支票必须记载相关事项。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三)支票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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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第七节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一、结算纪律结算纪律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分别遵守各自的结算纪律。二、法律责任(一)签发空头支票等的法律责任(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三)违反账户规定的法律责任(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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