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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 财综〔1998〕2号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2
导读: 广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广州市财政局 颁布文号: 财综〔1998〕2号 颁发日期: 1998年01月05日 实施日期: 1998年01月01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为切实贯彻《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1997年第14号令),加

广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广州市财政局

颁布文号: 财综〔1998〕2号

颁发日期: 1998年01月05日

实施日期: 1998年01月01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为切实贯彻《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1997年第14号令),加强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现将《广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根据《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7年第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门帐户,用于对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能:

(一)办理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二)督促、检查部门和单位将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防止坐支、挪用;

(三)对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会计帐务核算;

(四)定期反映和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五)为编报预算外资金年度报表提供有关依据;

(六)其他与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第五条 财政部门按经批准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以及缴入财政专户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第六条 财政专业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12月31日为节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

第七条 财政专户以“收付实现制”作为记账基础;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财政专户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拨,应当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帐,不得收付现金。

第二章 帐户的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在同一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简称“收入过渡户”)和支出帐户(简称“支出户”)。部门和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一律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非财务部门不得开立银行帐户管理预算外资金。

第九条 收入过渡户,是指部门或单位为收取或统缴所属单位预算外资金而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

收入过渡户只能发生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款项。

第十条 支出户,是指部门或单位为接受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支出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由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凡需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市预算外资金帐户管理暂行规定》(财综[1998]23号)的规定,向财政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的缴交

第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采取集中汇缴的办法。部门和单位应先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缴入其开设的收入过渡户,经过汇集后,再统一缴入财政专户。如有特别需要的专项资金需由被征收单位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由财政部门与征收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第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采取按月定期缴交的方式,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预算外资金余额(含已发生的利息)从收入过渡户中一次缴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拖欠。

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交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将委托其开户银行把应缴预算外资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向财政专户缴入预算外资金时,须填写市财政局制发的《缴款书》将资金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在《缴款书》中同时注明预算外资金收入具体款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基金收入、附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其它收入)和具体金额。

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的拨付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的拨付,实行计划管理。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要单独编列,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

第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机构和入员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其他情况,需要对收支计划进行修订时,须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分为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用款单位的支出要进行分类极算。

行政事业支出,是指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支出、业务费支出、设备购置费支出、修缮费支出和其他方面的支出。

专项支出,是指用于挖潜改造、城市维护和其他专项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包括单位的大型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支出。其他支出,除上述三项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用款,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按季度将下季度用款计划填写《预算外资金季度用款申请表》(附件), 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部门或单位公章后,于每季结束前日内报送财政部门,由其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及时从财政专户办理拨款。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具体会计核算、帐务处理等会计事项按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7]3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区、县级市财政专业户管理规定可参考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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