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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基础:教育法律责任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2
导读: (二)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方式可以分别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此外,我国《教育法》《义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务教育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一些规定, 也为追究违反教育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 (三)刑事法

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刑事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 教育法和刑法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 厉的法律责任。 我国教育法对教育刑事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 或重大财产损失,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等,且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此外,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也规定了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具体到某一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时, 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并不限于一种, 可以同时追究 两种甚至三种法律责任。比如,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同时规定了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责任形式。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 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教育法 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 并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有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 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如体罚学生 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 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 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 以计量,如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二)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这赤峰人事考试信息网: 微博:@赤峰中公教育 微信:nmoffcn

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一)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根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就学学生,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也就是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从教育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可能承担的责任形式如下:

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职务、撤销违法决定、纠正不正当行为、返还权益、

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与教师

学校承担的教育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通报批评、整顿、停办、停止招生、取缔、取消学校发放学业证书资格或举办考试资格、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等。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有相应的规定。校长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具体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罚款、刑事制裁等。我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有民事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第七十七条有行政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第七十三条有违反本项规定的包括校长在内的有关人员的刑事制裁。教师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解聘、赔偿损失、刑事制裁等。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都有相应的规定。

4.就学学生

由于学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一般采用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学校纪律处分就其实质而言,是对违反教育法法定义务的一定处罚,应视为学生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学生承担法律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我国《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有相应的规定。

5.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

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本身并不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由于其监护对象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因而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义务使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有相应规定。

6.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有义务遵守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违反了教育法律规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都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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