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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5
导读: 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10-1003 设备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 1 — 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设备监理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 《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依据

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10-1003

设备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 1 —

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设备监理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

《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委托人和监理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一、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设备工程项目概况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投资额:

二、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的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具体见附件A。 三、 监理费用和报酬及其支付,具体见附件B。 四、 项目监理机构及主要专业配备,具体见附件C。

五、 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的《通用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 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一)协议书及其附件(A、B、C); (二)中标通知书(适用时); (三)监理投标书(适用时); (四)专用条件; (五)通用条件。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七、 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服务义务。 八、 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九、 本合同服务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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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设备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十、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协议书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书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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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设备监理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 附件A

附件A: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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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设备监理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 附件B

附件B

监理费用和报酬及其支付

一、双方同意委托人按以下的标准/依据、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监理费用和报酬:

(一)正常服务的监理费用和报酬: 标准/依据:

计算方法:

正常服务的监理费用和报酬总额: (二)附加服务的监理费用和报酬:

(三)额外服务的监理费用和报酬:

(四)监理费用和报酬支付(支付币种、金额、时间、方式)

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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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设备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附件C

附件C

项目监理机构及主要专业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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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设备监理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词语定义、法律解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有如下含义: (一)“本项目”是指本合同所约定的实施监理的设备工程项目。 (二)“委托人”是指本合同所指的委托监理服务的一方。 (三)“监理人”是指本合同所指的接受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一方。 (四)“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人委派具体负责本项目的监理服务、履行本合同的组织。

(五)“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认可,监理人授权全面负责本项目监理机构的注册设备监理师。

(六)“第三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本项目有关事宜与之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七)“被监理人”是指本项目中,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所监理的承包人、设备承揽人等第三人。

(八)“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九)“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协议书》附件A中约定的监理工作。 (十)“附加服务”是指:①正常服务以外,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协议附加于正常服务的工作内容;②非因监理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而增加的工作。

(十一)“额外服务”是指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以外的服务或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项目暂停或终止,其恢复监理服务的工作或善后工作。 (十二)“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十三)“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十四)“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或在《专用条件》中列明的项目所在地的相关性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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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设备监理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双方交换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形式文件及双方通信交流应使用汉语语言。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委托人的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选定“第三人”并与其订立/变更合同的决定权。 第五条 委托人有对项目实施计划、设计变更、工作变更的审定批准权。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的建议。

第七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委托人同意。

第八条 发现监理人员未按本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有关监理人员,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汇报监理工作并提交《专用条件》约定的监理报告。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监理人监理费用并按《协议书》附件B的约定支付。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委托人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代表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支持监理人的工作,并负责协调外部条件。委托人有义务消除监理人在监理现场开展工作时遇到的障碍。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的约定免费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免费提供监理工作所需的有关本项目的合同文件、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文件资料,提供的时间、方式、数量与回收、保密要求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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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设备监理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期限内,对由监理人提交需委托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形式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人。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人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形式决定的,视为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监理人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及时将监理人的名称、有关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及委托授权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理人。

第十七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项目使用。委托人不得向第三方泄漏相关的监理文件。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以下权利:

(一)对委托人选择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第三人”的资质 …… 此处隐藏:242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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