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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交通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依据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8
导读: 临湘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 质量监督实施依据 一、 关于责任主体 1、 岳交计字【2009】1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路建设质量管 理的通知”第一条质量责任主体明确:各县(市)区质监站要在

临湘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

质量监督实施依据

一、 关于责任主体

1、 岳交计字【2009】1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路建设质量管

理的通知”第一条质量责任主体明确:各县(市)区质监站要在省、市质监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通乡、通畅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2、 岳交【2008】57号“关于印发《岳阳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指导

性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质量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 关于质量监督范围

1、 岳交【2008】57号“关于印发《岳阳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指

导性意见》的通知”第二条:本指导性意见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中修等工程。 2、 临湘市交通局发文“质监站2010年度综合考核责任状”第二

条进一步明确职能工作:对通畅、通达项目,2010年新建的通乡公路(不含市公路局项目),危桥拆除重建项目、渡改桥项目中的中、小桥建设等,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其他危桥改造项目(主要指加固维修桥梁),大、中修工程和安保工程,进行质

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三、 关于职责

岳交【2008】57号“关于印发《岳阳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第七条明确:各县(市)区质监站的职责主要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检测

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监督范围: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型渡改桥

质量监督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项目的质量监

督;接受岳阳市质监站的业务指导;

(三)、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承建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的施

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

(四)、监督检查受监工程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

质量责任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受监工程质量工作和工程

实体质量;

(五)、对受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出具交工

验收质量检测意见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证书;

(六)、参与本地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

问题争端;

(七)、定期向岳阳市质监站报送本地区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信

息;

(八)、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其它职责。

四、关于权限

岳交【2008】57号“关于印发《岳阳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第八条明确:各县(市)区质监站的权限主要如下:

(一)、对逾期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下发《公路

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通知责任单位限期办理,

并有权责令停工;

(二)、对无证或越级承担工程任务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单位,有权责令停工,并建议有关部门将其清退出场;

(三)、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无质量自检体

系而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

顿;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并以书面方式

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下发《质

量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不

合格工程,下发《停(返)工通知书》,责令停工,限期

返修;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

交《质量整改情况报告》,经检查整改到位后下发《复工

通知书》;

(五)、对不称职的施工、监理和检测人员有权提出撤换,情节

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消其资格,收缴证件,列入黑名单;

(六)、根据需要有权调阅受监工程从业单位相关的技术文件、

设计图纸、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测试记录、监理资

料及其它有关资料;有权参加施工方案讨论会、质量事故

分析会等有关会议;有权进入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场所;有

权对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相关人员就工程情况进行调

查谈话;有权对受监工程的各个部分拍照和录像;

(七)、有权检查承担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检测

手段与方法。

五、关于监督内容

岳交【2008】57号“关于印发《岳阳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第六条明确:各县(市)区质监站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

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转情况;

(三)、从业单位合同履约情况;

(四)、勘察、设计质量情况;

(五)、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工作质量情况,

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七)、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关于监督实施办法

1、湘交质监【2008】127号“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

则补充规定”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实行报监制,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三十日之前,根据相关要求,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申请,办理监督手续。严格实行质监受理、办理制度。 2、核查施工、监理等主要技术人员资质、人员及设备到位情况,审

查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工程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3、 按监督工作计划对工程实施巡查质量监督。

4、 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意见,对质量进行鉴

定,出具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5、 依据临交发【2008】114号“关于印发《临湘市交通建设工程

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使支付监督程序:资金支付按工程进度拔付的原则,业主单位按进度计量申请工程款,填写资金拔款单,由计划、质监、财务签认,主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字拔付。最终拔付须有质监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合格证书。质监部门具有计量支付的建议权。

七、关于收费

岳交【2008】57号“关于印发《岳阳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明确:交通主管部门应为各县(市)区交通建设质监督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各县(市)区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在监督过程中非常规试验检测及交、竣工验收中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标准计取,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收费标准附后:湘交财会字【2007】548号《转发物价局关于制

定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八、关于行政处罚

(一)、湖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 第七章第三十七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凡

新建、改建和大中修公路工程项目,均应由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质监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2、 第七章第四十二条: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时,质

监机构除责令有关单位停工、整改、返工处,还必须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1、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况竞标;(二)任意压缩合理工 …… 此处隐藏:201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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