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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3
导读: 政策法规-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 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六个月内调处争议,确定权属,将征地拆迁补偿款付给权属单位或个人。各争议方不得以争议为由阻挠建设。

政策法规-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

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六个月内调处争议,确定权属,将征地拆迁补偿款付给权属单位或个人。各争议方不得以争议为由阻挠建设。 第十三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不领取补偿费,或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四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优先安排。有关使用规定和补偿问题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不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征用土地手续,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未及时足额将征地拆迁补偿费发放到被征用土地的集体和个人等,导致工程建设工期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月13日省政府公布施行的《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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