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类专业知识
车险理赔类专业知识培训讲义(2010.05)
课程大纲1法律知识 车辆知识
23 4 5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实务
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再现
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实务
1
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法律 知识 部分 要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范围、道路和 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人 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等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精神 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1.1《道交法》概述基本概念 狭义:指国家颁布 的关于道路交通的 专门法典。即2003 年10月28日颁布的, 2004年5月1日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广义:指国家为对 道路交通进行管理 而制定的所有法律、 法规的总称。
调整对象道路交通关系 政府在道交管理中 的职责 公安机关内部及其 与其他有关机关的 关系 管理者与参与者之 间的关系 一般主体在交通活 动中产生的相互关 系 一般主体在进行与 道交有关的活动中 发生的关系
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适用于 我国主权领域范围 内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车辆在道路以 外通行时发生事故, 有关部门可以参照 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时间效力:2004年 5月1日起施行2007 年12月29日修改, 自2008年5月1日起 施行。 对人效力:境内的 车辆驾驶人、行人、 乘车人以及与道路 交通活动有关的单 位和个人
1.2 道路和道路交通事故道路 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 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 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包 括广场 、公共停车场等用于 公共通行的场所。 道路的范围包括公共通行的 整个路面,包括机动车道 、 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以及隔 离带等。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 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 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构成条件:1、涉及 车辆的事件 2、由于过错或意 外造成的事件 3、有人身伤亡 或财产损失的后果 4、过错或 意外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
1.3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一般处理程序
特殊处理程序 简易程序。 未造成人身伤亡,基本事实及成因
交通事故报警、受理。 出警及现场调查。1、事故的检验、
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 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 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 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 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 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
部门批准。2、制作交通事故 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 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 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同时,作为处 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无争议的处臵:即行撤离,自主协商。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
楚的处臵:必须首先撤离现场,离开 道路或者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 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发生事故的处
理: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应当 接受。
2.1侵权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侵权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
侵权责任:指行为人不法侵 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人 身财产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 责任, 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 形式。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行为的 违法性 、损害事实、 因果关 系、主观过错。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道路交 通事故一般表现为一种侵权行 为,并且一般既侵害人身权, 又侵害财产权。因此,道路交 通事故侵权和构成及责任表现 形式均适用民法关于侵权的法 律规定。
2.2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 原则和责任主体归责原则
责任主体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实施雇佣 行为驾驶情形下,应由车辆所有人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存在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实施非雇拥 行为,擅自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原则上仍然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 责任。 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 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驾 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出租、出借情形下 ,承租人、借用 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和 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 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 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 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 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 责任。 机动车相互碰撞造成损害:机动车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 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 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与保险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时保险定损、理赔等工作的直接原因,
也是保险合同履行的起始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侵权,第一责任主体就是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 险公司。除非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故意造成的,否则保险公司就应当在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 责任。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除了交通事故
的当事人之外,保险公 司是与道路交通事故关系最直接的民事主体。因此,在发生交 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一般都应及时赶到交通事故现场,了解、 掌握事故的第一手资料,为处理保险事宜奠定基础。
4.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货车装载规定:长度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重型、中型载货汽
车、半挂车载货,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 车辆不得超过4.2米;其他载货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 得超过2.5米。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 长度不得超过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不得超过 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客车装载规定: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 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 定载客人数,免票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摩托车 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5.机动车辆通行原则 右侧通行原则; 各行其道原则(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 遵守交通信号原则; 优先通行原则。
1、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 2、右转弯车辆让左转弯车辆先行;3、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辆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4、有障碍一方的车辆让无障碍一方的车辆先行; 5、下坡的车辆让上坡的车辆先行; 6、一般车辆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 先行。 掌握了机动车辆通行原则,就能准确认定交通事故中保险标的应负的 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条例施行时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 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保护对象: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 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 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注意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
驶人。◇赔偿条文: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 通事故 …… 此处隐藏:282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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