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工作基础(基本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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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海事工作基础
第一节 基本法规
一、了解海事法规框架体系及其子系统的基本内容
《海事法规体系框架》共分为5个方面的法规子系统,以相对比较理想的结构和分类设定了海事法规体系,即:水路交通安全法规系统,船舶法规系统,船员法规系统,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法规系统,海事综合法规系统。该法规体系中,每个子系统都对应1部或若干部法律;在法律之下,按照主要管理事项或者相对比较独立的事项,提出了相应的配套行政法规;在行政法规之下,按照主要业务分类、重要事项或相对比较独立的事项,提出了相应的配套部门规章。
《海事法规体系框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01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发布。直属海事系统提出立法建议和编制海事立法计划和海事立法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海事法规体系框架》的有关要求。
一、水路交通安全法规系统
(一)法律 1、水上交通安全法(待制定) (二)配套的行政法规
1、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待制定)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待修订) 3、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待制定) 4、沉船沉物打捞条例(待修订)
5、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待修订) 6、船舶引航条例(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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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航水域测绘条例(待制定) 8、航标条例(待修订)
(三)配套的部门规章:1、海上通航水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内河通航水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海上避碰规则;4、内河避碰规则;5、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实施规定;6、船舶报告制实施规定;7、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与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8、沉船沉物打捞管理规定;9、船闸通航安全管理规定;10、水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1、水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规定;12.非机动船舶航行规则;1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4、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规则;15、海上搜寻救助实施规定;16、船舶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7、通航水域测绘管理规定;18、海区航标管理规定;19、内河航标管理规定。
二、船舶法规系统
(一)法律 1、船舶法(待制定) (二)配套的行政法规 1、船舶登记条例(待修订)
2、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条例(待修订) 3、船舶签证和安全检查条例(待制定) 4、小型船舶管理条例
(三)配套的部门规章:1、船舶登记管理办法;2、船舶升挂国旗管理规定;3、船舶签证管理规则;4、船舶安全检查规则;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6、船舶日志管理规定;7、客船安全监督管理规则;8、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则;9、公务船管理规定;10、小型船舶管理规定;11、船舶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2、公司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资质管理办法;13、船舶检验管理办法;14、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规定;15、船舶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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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员法规系统
(一)法律 1、船员法(待制定) (二)配套的行政法规 1、船员管理条例(待制定)
(三)配套行政规章:1、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海员出入境证件管理办法;3、船员公司管理规定;4、海船船员值班规则;5、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6、海船船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7、内河船舶船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8、船舶弓1航员资格管理规定;9、磁罗经校正人员资格管理规定;IO、船员培训管理办法;11、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四、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法规系统 (一)法律
1、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1999]26号公布) 2、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1996〕66号公布) 3、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1995]54号公布)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主席令[1995]58号公布) 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1996〕77号公布) (二)配套的行政法规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待修订) 2、防治船舶污染内河环境管理条例(待制定)
(三)配套的部门规章:1、防治船舶液体货物污染水域管理规定;2、防治船舶压载水污染水域管理规定;3、防治船舶废水污染水域管理规定;4、防治船舶垃圾污染水域管理规定;5、防治船舶废气与噪声污染环境管理规定;6、防治船舶防污底系统污染水域管理规定;7、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监测与评估管理办法。
五、海事综合法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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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
1、《立法法》(国家主席令[2000]31号公布) 2、《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正在制定) 3、《行政强制法》(全国人大正在制定) 4、《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1996〕63号公布) 5、《行政复议法》(国家主席令[1999]16号公布) 6、《行政诉讼法》(国家主席令[1989]16号公布 7、《国家赔偿法》(国家主席令[1994]23号公布)
(二)配套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已经制定、发布了一系列行政管理的法规。
(三)配套的部门规章 按照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海事行政执法方面的管理规章。主要包括:1、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海事行政强制程序规定;3、海事行政复议规定;4、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5、辖区海事行政管理规定制定办法。 二、掌握《海上交通安全法》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明确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列明了行政管理对象。该法将“沿海水域”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此定义中,港口、内水、领海有明确的范围,但“国家管辖的一切其它海域”不甚明确,因此,理解“沿海水域”的关键,在于分清“一切其它海域”的范围。《贯彻<海上交通安全法>会议纪要》(交水监字[1983]2303号文)中对“一切其它海域”是这样明确的:1958年我国对外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海以外的渔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范围迄今未对外公布,但总归要划定一个管辖宽度的,只是时间的问题,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在法中对这一管辖宽度作了既原则又灵活的规定。从这份会议纪要中可以看出,“一切其它海域”包括领海以外的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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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只不过当时(1983年)未对外公布具体范围,所以在《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没有明确说明。但1992年2月25日及1998年6月26日,我相继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明确了我国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具体范围,并申明我国对其内的勘探、开发、等行使主权权利。由于渔区被专属经济区所包容,因此,就目前来看,“一切其它海域”是指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那么,“沿海水域”的范围可以具体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该法还就船舶、船员管理、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海区航标维护、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与事故调查、法律责任等作了较原则的规定。 三、了解《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范围,掌握第八章的主要内容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明确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 …… 此处隐藏:124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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