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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妥善审理破产案件的纪要(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7
导读: 申报税务债权,协调有关税务机关做好正常纳税服务和征收工作。三是要协调好与国土部门之间的关系。国土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协调其及时支付法定补偿费用,纳人债务人财产。四是要协调好

申报税务债权,协调有关税务机关做好正常纳税服务和征收工作。三是要协调好与国土部门之间的关系。国土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协调其及时支付法定补偿费用,纳人债务人财产。四是要协调好与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部门之间的关系。企业进人破产程序后发生的水电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相关部门以清偿全部欠款作为恢复供水供电条件的,向其解释破产法规定,责令恢复供应,破产案件受理前债务人结欠的电费、水费,应当通知相关部门申报债权。各地协调过程中出现困难和障碍的,要及时报上级法院。 (六)加强对破产案件审理过程的廉政监督。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针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定程序、破产案件中的审计和评估程序以及破产财产的变现等重点环节,对破产案件审理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上报省法院纪检监察部门。

(七)加强破产案件审理中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研。各地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意针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债权人权利保护、职工利益保护、管理人行为的规范、企业重整与和解、破产法与物权法及执行程序的冲突与协调等问题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调研,并将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法院指导协调小组,省法院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注:本意见2009 年1 月7 日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次全体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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