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妥善审理破产案件的纪要(4)
表。管理人应当对编人债权表的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形成书面审查意见附债权表后,供债权人会议核查与债务人查阅。
债权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该异议是否成立。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该债权暂列人债权表,异议人可以以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裁定异议成立的,该债权暂不列人债权表,该债权人可以以异议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中请后又受理较多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又寸劳动争议、小额债权异议确认诉讼、小额对外债权追索诉讼等案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指定有级别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管理人在追收债权过程中申请支付令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按督促程序审理。
3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内部业务分工由各审判庭分别审理。需要强制执行的,由破产企业管理人向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负责破产程序性裁定等破产法规定的审判工作。4 .破产案件受理前正在进行的与破产企业相关的诉讼案件,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由受理相关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受理相关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限管理,提高审判效率。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要建立台账,与受理相关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保持经常联系,把握案件进
程,遇相关人民法院久拖不决影响破产案件审理的,向上姐人民法院报告情况请求协调,必要时可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集中管辖。 (三)破产财产
1 .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获得个别清偿的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支付能力、资金流量等因素综合判断企业是否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内已经出现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2 .对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企业破产的行为,以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其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管理人应当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相关诉讼追究股东和企业高管人员的民事责任,发现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或者线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3 .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制定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作出不经过委托评估拍卖方式进行破产财产变价决议的,管理人应当执行债权人会议决议。 (四)清偿顺序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生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为管理、变价被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的相关费用,从被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变价所得中随时清偿。
2 .应当向社保机构统筹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列人第二清偿顺序。 3 .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不能适用于2006 年8 月27 日之后发生的职工债权。加06 年8 月27 日前后破产企业均有职工债权发生,破产企业仍有未设定担保物权财产的,该财产先清偿发生在后的职工债权,再清偿发生在前的职工债权,清偿不足部分,发生时间在前的职工债权可以从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中优先受偿。该财产被设定多个担保物权的,在各担保物权人之间按照债权比例分担对职工债权的清偿损失。
4 .债权人提出行使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的,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规定的行使期间和条件进行审查。
5 .企业进人破产程序前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垫支企业职工工资的,列人职工债权。
6 .对企业要求与其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员工统一集资形成的债权,可视为职工债权清偿。企业以高息为条件与特定员工之间自愿发生的借款,列人普通债权。
7 .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不列人破产债权。 (五)管理人的指定与监督
1 .破产案件受理后,审判庭根据案件特点,确定符合案件需要的管理人的类型和指定管理人的方式,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根据审判庭的要求,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时确定管理人。
2 .对职工债权压力较大、职工情绪激烈的案件和债权人数量众多、矛盾可能激化的案件,要与政府部门协调沟通,从政府有关部门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以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同时,指定编人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清算组。
3 .管理人接管企业、接收财务资料和法律文件遇到债务人或他人阻挠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由执行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民事强制和制裁措施。 4 .管理人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执行职务的费用、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应当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预算和支出情况,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上述费用的使用。管理人实施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的,或者转让债务人价值较大财产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五、强化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破产案件指导协调小组。省法院破产案件指导协调小组由院领导和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刑二庭、行政庭、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执行局、鉴定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破产案件的调查研究、对下指导、与政府部门的协调以及法院内部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民二庭。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受理破产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应设立相应机构并报上级人民法院。要严格审判纪律,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提出的监督指导意见,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
(二)建立破产案件信息专报制度。各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的破产
案件形成基本情况报告和一案一表,汇总后上报省法院破产案件指导协调小组。随时逐级向省法院破产案件指导协调小组报告案件的审理进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编辑《破产案件信息专报》 ,随时向全省通报情况和信息,下发指导意见。 (三)充实和加强破产案件审判力量。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受理破产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要抽调审判业务骨干,为破产案件审判配足配强审判人员,确保案件审理质效。高度重视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各审判业务部门和相关综合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法院内部工作机制运转顺畅。
(四)建立破产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要加强对案件的风险排查,着重梳理破产案件中存在的矛盾和隐患,探索建立维稳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程度以及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应对措施等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预案,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间题的发生。
(五)加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对外协调工作。破产案件的审理牵涉大量对外协调工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一是要协调好与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企业应当缴纳的统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第二顺序债权不能全部清偿、当地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社会保险联户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的,要向社保机构说明情况,与当地政府做好沟通工作。二是要协调好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企业进人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经营或者进人重整、和解程序,税务 …… 此处隐藏:202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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