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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妥善审理破产案件的纪要(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7
导读: 算。无担保与有担保债权人均可申请债务人重整。申请重整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一般应当把握在债务人注册资本的十分之一以上。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需要向法院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出资人意见。债务人为国有

算。无担保与有担保债权人均可申请债务人重整。申请重整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一般应当把握在债务人注册资本的十分之一以上。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需要向法院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出资人意见。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需要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等规定向法院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四)重整申请的审查程序对重整申请的审查应当按照破产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根据破产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起上诉。(五)重整申请的审查途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审查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并可通过以下途径,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继续经营的价值,作为是否开始重整程序的参考:

1 .向债务人所在地政府、税务机关、行业主管机关送重整申请书副本并征询意见。

2 .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指定会计师、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作为检查人,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是否具备继续经营价值提出专业意见。

3 .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召集申请人、债务人、相关政府机关、人民法院指定的中介机构举行听证会。 (六)重整程序与相关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根据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

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直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或者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为止。 (七)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

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和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应当监督债务人的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必要时管理人可以就债务人的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范围、程序进行限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去职务的,应当按照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相应义务。

必要时管理人可以直接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背业事务。 (八)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

人民法院应当督促债务人在提出重整itl 清的同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督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以提高重整计划草案的可接受度,提高重整效率,降低重整成本。

(九)重整计划草案编制的原则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原侧、可执行原则、条件平等原则、限期完成.则。为促成重整计划草案获得表决组通过,平衡各方利益。一般情形下,重整计划草案的磋商与拟定应当遵循以「规则:股权应当较债权先行让步,普通股权应当较优先股权先行让步,无担保债权

较有担保债权先行让步,同一性质权利应当一律平等。

(十)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重整计划应当具备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并应当根据债务人的不同情况就重整措施和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提出针对性方案。

重整措施应当主要包括:( l )重整所需资金来源和筹集方案;( 2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继续经营的方案。

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一般包括:( l )债权分类;( 2 )债权调整方案;( 3 )债权受偿方案;( 4 )债权受偿期限;( 5 )债权与股权的变动方案;( 6 )重整计划履行的担保方案;( 7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方案与期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建议重整计划草案写人以下内容:( l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监督费用与报酬的标准、支付方案;( 2 )列人共益债务的事项;( 3 )债务人股东会、董事会各项职权的限制;( 4 )重整期间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调整;( 5 )关联交易的限制;( 6 )债务人管理人员的薪金;( 7 )管理人对债务人营业行为监督的具体途径与程序;( 8 )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时的清算计划;( 9 )有利于重整的其他方案。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体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重整计划草案中包含裁员方案的,裁员方案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必须是企业重整成功必不可少的条件。裁员幅度过大的,人民法院不予批准。 人民法院应当建议重整计划提交者提交重整计划说明书,着重说明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申请重整的背景与具体原因、重整可行性的商业论证与数据支持等内容。

(十一)重整计划表决前的释明在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各方当事人充分说明重整计划执行的风险。

(十二)出资人表决组的表决规则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需要设出资人组的,出资人组的表决按照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十三)对重整计划的审查批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审查批准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审查应当围绕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综合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表决组表决结果出现反对意见的,在至少有一个权益受影响的表决组已经接受重整计划草案、每一个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在重整程序中至少可以获得在清算程序中本可获得的清偿等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和重整计划可行性为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导致重整程序不能进行。 …… 此处隐藏:49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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