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妥善审理破产案件的纪要(3)
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四)重整计划的监督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负责监督。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定期提交阶段性监督报告。对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发生的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数额达到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持股比例占债务人注册资本额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四、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破产案件的受理
1 .当事人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按照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统一立“破”字案号。
2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予以受理;对于企业财产明显不足以支付职工债权且职工债权数额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的,在职工债权处理方案确定之前可以暂缓受理,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职工问题。
3 .债权人申请其关联企业破产的,要严格审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企业借破产逃债。债务人转移主要有效资产至关联企业后申请破产,债权人申请追加符合破产条件的关联企业一并破产的,应予准许。
4 .企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向各有关当事人释明破产法关于企业重整程序的规定,积极促成企业重整程序启动。 (二)债权申报、相关诉讼与执行1 .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应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将申报的债权编人债权表。管理人不得以其认为债权实质上不成立、超过诉讼时效等为由拒绝编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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