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制度(3)
(3)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4)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括已审计项目的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后,经审计委员会复核后,由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规定或授权的职权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1、被审计部门、个人没有或有轻微违反国家、公司制度规定行为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2、对被审计部门、个人违反国家、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以公司名义发文,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签发,并附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 1、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2、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3、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4、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及整改时限要求; 5、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 审计的复审:被审计公司(部门)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5天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在接到复审申请后3天内作出是否复审决定。确定不需复审的,按原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需要复审的,由审计委员会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15天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报告并向审计委员会进行说明,属审计人员恶意行为的,由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人员进行处罚决定。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暂不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公司(部门)必须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报告后,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被审计公司(部门)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批示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及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给审计部。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四十条 审计部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审计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3、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
4、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5、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6、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7、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五章 审计证据及工作底稿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十二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1)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2)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的取证签证单;
(3)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 (4)其他证据。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
1、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者名称; (2)审计项目名称; (3)实施审计的时间; (4)审计过程记录; (5)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6)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7)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
(1)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2)审计测试评价记录;
(3)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
(4)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5)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
(6)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7)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资料。 3、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 (1)与被审计者财务相关资料;
(2)与被审计者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等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3)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四十六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内部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四十七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
第四十八条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四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 奖 惩
第五十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五十一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和影响本制度执行的人,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内控控制规范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 …… 此处隐藏:146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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