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冶“营改增”项目管理手册(第一版)(2)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3.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凭证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或计算的增值税额。按照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或扣减。
(二)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五、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应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节 建筑业相关的税收规定
一、建筑业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税率及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销售额的规定
(一)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视同销售。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提供建筑服务的特别征税规定 (一)为甲供工程提供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三)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五、异地施工税收管理
1.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
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附: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细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部门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纳税人资格类型 施工类型 预缴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11%)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3%)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2%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11%)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3%)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余额÷(1+3%) 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价÷(1+3%) 不适用本办法 申报 发票开具 普通专用发票 发票 总 包 方 一般 计税 全额开票,全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全额开票,差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自开 自开 全额开票,全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全额开票,全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全额开票,差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全额开票,全额申报,3%征收率,扣减预缴 简易 计税 一般纳税人 分包方(不再分包) 简易 计税 总 包 方 一般 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工分包商户 方(不简易 再分计税 包) 其他 个人 简易 计税 自开或代开 代开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代开 代开 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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