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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通用条款(精确排版)(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12-30
导读: 记录和图 31.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 纸 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

记录和图 31.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 纸

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不定期是正确无误的。

计量结果 31.5 计量的结果:

造价人员 确认

工程预付 款

工程进度 款

追加合同 价款支付

暂停支付 (1)如承包人未按31.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理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

(2)如工程师未在31.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在31.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31.6 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确认,并应签字和加盖造价工 程师执业(或造价员从业)专用章。

32 工程款支付

32.1 发包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预付的的时间应不迟于预 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货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2.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 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同期扣回。

32.3 本通用条款第30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4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 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其调整支付。

32.4 累计进度款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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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进度款对 32.5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 付程序

发包人承 担违约责 任 发包人承 担连带责 任

支付民工 工资

造价人员 确认

变更内容

承包人不 得擅自变 更设计

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32.6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 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2.7 发包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时,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2.8 承包人应按月支付民工工资。支付民工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 证券抵付。 32.9 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确认,并应签字和加盖造价工 程师执业(或造价员从业)专用章。

十、工程变更

33.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3.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 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3

承包人合 33.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 理化建议 的提出

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其他变更 33.4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变更价款 的确定程 序

变更价款 的确定方 法

变更价款 有争议

变更价款 的支付

造价人员 确认

申请竣工 34 确定变更价款

34.1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价款的报告, 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 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4.2 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当变更 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10%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专用条款中约定。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4.3 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不一致时,按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4 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4.5 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确认,并应签字和加盖造价工程 师执业(或造价员从业)专用章。

十一、竣工验收和结算

35 验工验收

35.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 …… 此处隐藏:85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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