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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通用条款(精确排版)(10)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12-30
导读: 约 承包人违 约 继续履行 合同 索赔理由 承包人索 赔程序 包人造成的损失。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32.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通用条款32.2款所指发包人不按

承包人违 约

继续履行 合同

索赔理由 承包人索 赔程序

包人造成的损失。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32.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通用条款32.2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3)通用条款36.5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8.2 承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16.2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

(2)通用条款20.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8.3 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9 索赔

39.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9.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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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的约定相同。

发包人索 39.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发包 赔程序

造价人员 确认

解决争议

继续履行 合同

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当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约定相同。

39.4 有关工程索赔的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须经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确认,并应签字 和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或造价员从业)专用章。

40 争议

40.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

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 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0.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 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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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施工分包

41 施工分包

分包的资 41.1 施工分包分为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和施工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质要求

分包应经 发包人认 可

分包合同 的签订

不得转包 和再分包

分包管理 及违约责 任

分包价款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处理程序

将损失减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承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41.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的,不得分包。 41.3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并按照合 同履行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41.4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 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41.5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 证合同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1.6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

付各种工程款项。

十五、不可抗力

42 不可抗力

42.1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

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灾害。

4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 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放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及时向工程师报告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2.3 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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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最小 损失减至最少。

费用承担 42.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迟延履行 承担责任

发包人办 理的保险

承包人办 理的保险

防止损失 扩大

相关责任 支付担保 履约担保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 …… 此处隐藏:158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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