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通用条款(精确排版)(7)
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八、安全与文明施工
25 安全施工
25.1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和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记录。
(3)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5.2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3)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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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监理人责 25.3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 任
担监理责任。
26 安全防护
安全防护 26.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
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安全防护 26.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 程序
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7 事故处理
安全事故 27.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 处理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事故争议 27.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处理
28 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档。合理保持现场不出现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各种残物、垃圾和不需要的临时工程,保持施工现场清洁。
29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九、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30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 30.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
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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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内的约定。
确定合同 30.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乍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示的方式,发 价款的方 式
可调价格 价款调整 因素
合同价款 调整程序
造价人员 确认
工程量计 算规则
工程量 工程量审 核
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因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就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30.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预见的市场因素等引起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动; (4)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30.4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 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30.5 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确认,并应签字和加盖造 价工程师执业(或造价员从业)专用单。
31 工程量确认
31.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31.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它不能
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过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31.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 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成工程量,并在计理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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