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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4
导读: 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江苏省粮食局制定 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下同)统计工作,保障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

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江苏省粮食局制定 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下同)统计工作,保障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粮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粮油统计报表除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所属企业外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根据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粮油进出口集团公司、中谷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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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商品粮油统计报表由公司总部负责汇总并向国家粮食局报送。中国粮油进出口集团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和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所属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商品流通统计报表,同时由省公司本部负责汇总并向江苏省粮食局报送。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食流通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应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管理、监督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报统计报表。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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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粮食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04]19号)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必须根据统计职能的要求,完善粮食统计机构,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应当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统计基础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熟悉统计业务。要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时间,让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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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 贯彻实施《统计法》和《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管辖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 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根据形势需要不断完善粮食统计制度; (四) 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粮食统计台账制度。 第十三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字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对任何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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