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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19
导读: (一)进一步审查、复查、确认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

(一)进一步审查、复查、确认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由管理人重新予以登记、复核,对认定确有错误的债权将进行调整、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将依法受理并复查债权异议,对于债务人、债权人无异议的债权,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同时继续受理并审查债权补充申报,编制补充申报债权表。

(二)进一步调查、追回债务人财产

随着破产重整程序的展开,管理人将结合审计、评估情况,继续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其中包括依法对债务人的对外债权进行清收,通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等措施实现债务人财产的追回。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32条规定,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的个别清偿的行为,依法行使撤销权;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对涉及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依法请求法院确认无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6条规定,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依法予以追回。

基于债务人对外应收债权的债权人信息不全、地址不明确以及账目、凭证不全等情况,管理人将在法院、审计机构配合下,继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详细、认真调查,采取协商、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尽最大可能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追收,增加债务人财产,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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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续做好诉讼案件的应诉、起诉工作

对于债务人尚未审结的案件及不断产生的新案件,管理人将根据法院开庭时间,充分准备应诉,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同时针对管理人需行使的撤销权、确认无效等破产衍生诉讼,积极准备证据等材料,排期起诉。

(四)深入调查了解债务人开发的富海花园小区存在的办证问题、规划问题、电力问题、物业问题等广大业主关心的问题,寻找解决方案。

本次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将在法院、滨海新区管委等部门的配合下,继续对债务人开发的富海花园小区存在的各项问题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查找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争取在债务人本次重整案中对富海小区存在的各项问题早日予以解决,以维护广大业主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9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所以,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是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需要立即开展的重要工作,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能否顺利实施,事关本次重整工作的成败。时间紧、任务重,管理人将在本次会议后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经营、负债等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科学、合理的重整计划草案,及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确保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筹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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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对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根据重整的进程,适时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以上报告仅是管理人接受指定以来的阶段性工作报告,目前管理人正处于对债务人的资产、债权债务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阶段,报告所引用数据仅是初步数据。以后将会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时进行修改、调整、补充。

管理人将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恪尽职守,依法履行管理人法定职责,保障债务人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争取债务人、债权人等多方面的合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债务人重整成功。

特此报告!

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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