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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28
导读: 5.4防辐射 5.4.1具有电离辐射影响的化工生产过程应设计防护措施,电离辐射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和《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 125的规定。 5.4.2具

5.4防辐射

5.4.1具有电离辐射影响的化工生产过程应设计防护措施,电离辐射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和《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Z 125的规定。

5.4.2具有高频、微波、激光、紫外线、红外线等非电离辐射影响的防护设计电磁辐射最高容许照射M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8702的规定;激光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激光设备和设施的电气安全》GB/T 10320的规定。

5.4.3化工装置设计应根据辐射源性质和危害程度合理布置辐射源。辐射作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应保持安全防护间距。

S.4.4化工装置设计应根据辐射源性质采取相应的屏蔽辐射源措施,必要时设计屏蔽室、屏蔽墙或隔离区。

5.4.5封闭性的放射源,应根据剂fl强度、照射时间以及照射源距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4.6生产过程的辐射,应采取生产过程密闭化,设计可靠的监测仪表、自动报努和自动联锁系统,实现自动化和远距离操作。

5.4.7放射性物料及废料应设计专用的容器和运输工具,在指定路线上运送=放射源库、放射性物料和废物料处理场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4.8具有辐射作业场所的生产过程应根据危害性质配a必要的监测仪表=操作和使用放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设备的人员应配备个人专用防护器具。 5.5采光照明

5.5.1化工装置的建(构)筑物及生产装置的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5.5.2化工装置的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化工企业照明设计技术规定》HG/T 20586的规定。

5.5.3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气体防护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

5.5.4化工装a内潮湿和高湿等危害环境以及特殊作业区配置的易触及和无防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局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 5.6防化学灼伤

5.6.1设计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

5.6.2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的作业应采用机械化、管进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膂、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不得使用玻璃等易碎材料制成的管道、管件、阀门、流itH十、压力计等。

5.6.3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避免交叉作业。如果交叉作业不可避免,在危险作业点应采取避免化学灼伤危险的防护措施。

5.6.4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的地面、墙壁、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处理。建筑防腐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浊工程施T.及验收规范》GB 50212的规定执行。

S.6.5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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