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8)
并分别注明“旷考”、“违纪”、“作弊”字样。
(六)补考卷面成绩超过60按60分记载。
(七)重修成绩按照考核成绩和完成时间记载,所获得的学分纳入学生当学期的学分统计。学生重修课程时,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该课程平时的考核,可提前向教务处申请,获得批准后课程成绩以考卷成绩按满分100分折合后予以记载。
(八)被批准缓考的考生,其卷面成绩以补考成绩为准。
(九)学生的每一次考试成绩都必须依次记录在案。成绩单报送后,不得擅自更改。 九、复核成绩手续
如果学生对自己的课程成绩评分产生异议,可在开学一周之内提出复查申请。复核手续为: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江西财经大学复核成绩申请表》。 (二)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批。
(三)开课学院根据试卷复核请求,组织人员对有异议的试卷进行复核和处理,将结果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将试卷复核处理结果备案(如成绩确实有误进行成绩更正),学生和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可网上查询复核结果。
(五)阅卷教师如在提交学生成绩单后发现所判结果有误,需到所在学院领取《教师录入成绩修改审批表》,经院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修改手续。
十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所颁布的《江西财经大学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办法》(江财教务字2000(2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1
附件八
江西财经大学教学工作问责制度
江财教务字[2004]3号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类型
第一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指教学人员(含外聘、兼职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责任过失或过错,而造成的直接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事件。
第二条 教学责任事故分为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和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一)在各类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的言行,并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泄漏试题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丢失尚未评阅的试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经正常程序而随意评定、改动成绩,造成学生成绩严重失实的;
(五)监考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监考规则》,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教师填报教学工作量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七)在各类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严重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八)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故意采购盗版教材,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因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致使教室无法使用,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 (十)由于教学管理人员的过错,丢失学生原始成绩等重要教学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同一责任人在同一学期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 (十二)其它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一)教师擅自调课(包括变更主讲教师、教学时间、地点等)、缺课、停课的; (二)教师无正当理由迟到、中断讲课或提前下课,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教师在授课时使用手机、寻呼机或吸烟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教师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不认真负责,造成成绩严重失实的; (五)教师批阅试卷马虎,致使出现多次阅卷错误或漏改、漏登、错登学生成绩的; (六)教师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报送学生考试成绩的; (七)试题多处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八)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在开课一周后未能供应教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九)管理人员未及时送达教学计划、教学通知等教学文件,或当教学出现事故时,应采取补救措施而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的;
(十)教室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提供教学用具,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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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教辅人员在设备损坏后不及时报修并督促的; (十二)因其它行为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二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机构为教务处和监察处。
第六条 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由教务处、监察处会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教务处、监察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确定教学责任事故类型。对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监察处作出处理;对严重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监察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党委会审定。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进一步申诉的权利。
第八条 对一般教学责任事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学院(处)在全院(处)大会上要给予批评教育,教师当年教学质量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对于严重教学责任事故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第九条 出现教学责任事故后,除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外,将根据责任事故的类型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扣发责任人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学院(处)发现并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所扣发的津贴由学院(处)掌握使用;学校检查发现并处理所扣发的津贴上交学校。
第十条 对多次引发教学责任事故且屡教不改的责任人,取消其相应的工作岗位资格并调离该岗位,由校人事部门另行安排或接受培训合格后恢复原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 学院(处)对本单位教师及管理人员出现教学事故不处理不报告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在学院(处)岗位津贴总额中扣减一定的数额。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工作。高职教育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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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试行)
为规范命题管理,保证命题质量,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江西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江财教务字[2004]4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 命题管理
第一条 命题管理。命题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对命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对试卷质量进行随机性检查和评估;学院负责命题的研究与组织,对命题质量进行评价,确保命题质量。
二 、命题原则
第二条 教考分离原则。通识课和学科基础课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专业课和选修课采用建立试题(卷)库的办法,实行适度的教考分离。
第三条 难度适当原则。试题总体难易程度要合理。试题要能考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程度,能考查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要注意考察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区分度较高原则。试题要能区分不同知识和能力水平的考生的实际水平。中、高能力测试题型及分值占20%左右。要使学生的考试成绩近似“正态分布”。
第五条 信度较高原则。试题要能实现学生测试成绩的稳定性,要避免考生因猜题而导致成绩波动。
第六条 效度较高原则。测试内容能有效反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
三 、命题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 学院根据教务处的要求组织实施考试 …… 此处隐藏:182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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