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3)
3、计算学生每学年诚信度总分。诚信度总分=学习诚信评价得分×25%+工作诚信评价得分×25%+生活诚信评价得分×25%+就业诚信评价得分×25%
4、计算在校期间诚信度最终鉴定得分。
最终鉴定得分?四年诚信度总分之和4。
5、根据鉴定得分评定出学生的每学年诚信等级和在校期间诚信度最终鉴定得分。 (五)大学生诚信度评价的等级分类:
A级(诚信度最终鉴定得分为95-100分):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具有模范作用。
B级(诚信度最终鉴定得分为80-94分):需要进一步约束自己的行为,力争做到诚实守信。
C级(诚信度最终鉴定得分为60-79分):经常有不诚实守信的行为发生。 D级(诚信度最终鉴定得分在60分以下):不能做到诚实守信,情节较为严重。 (六)大学生诚信度的评分标准:
1、学习诚信评价(基础分100分)。不及时归还图书馆书刊扣20分/次、抄袭作业扣30分/次、抄袭论文扣50分/次、考试作弊扣100分/次,其它由诚信评价中心领导小组酌定。
2、工作诚信评价(基础分100分)。工作弄虚作假扣50分/次,其它由诚信评价中心领导小组酌定。
3、生活诚信评价(基础分100分)。隐瞒健康情况或出具假健康证明(如疾病、献血证明等)扣20分/次,学费、住宿费或书费未按时缴纳又未办理缓缴申请的扣50分/次、助学贷款不按时联系还款、还息扣100分/次,其它借款、借物到期不还又未办理延期申请的扣50分/次,弄虚作假骗取困难补助扣100分/次,其它由诚信评价中心领导小组酌定。
4、就业诚信评价(基础分100分)。自荐书内容不属实扣20分/条,择业中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如伪造获奖经历及荣誉证书等)扣50分/条,正式就业合同不履约扣100分/次,其它由诚信评价中心领导小组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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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学生每学年的诚信度评价总分和诚信等级的评定结果,所在学院必须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八)学生诚信度评价结果与其在校期间的素质拓展认证、年度综合测评、年度评先评优、学生干部的遴选和考核、推优入党和推荐上党校、获取学校困难补助、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和校内奖学助学金、毕业就业推荐以及其它重大活动相挂钩,具体见诚信奖惩细则。
四、诚信奖惩细则
(一)学生诚信度评价结果与学生年度综合测评挂钩。诚信得分将作为德育素质的基础得分。
(二)学生诚信度评价结果与学生年度评先评优挂钩。凡诚信等级为A级的学生方可参评一等奖学金;每学年两个学期诚信等级均达到A级的学生方可参评校优秀学生、校优干等校级及以上级别奖项。
(三)学生诚信度评价结果与学生干部的遴选挂钩。诚信等级达到B级以上的学生方可参加班、院、校级学生干部竞聘,并优先考虑诚信高分者。
(四)学生诚信度评价结果与毕业生推荐就业挂钩。诚信得分将如实记载于诚信档案中,在择业时供用人单位参考。诚信等级为A级的学生优先获得就业推荐机会。
(五)学生诚信度评价结果与学生推荐上党校和党员发展挂钩。诚信等级为B级以上的学生可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获得参加党校学习的资格。诚信等级为A级的学生可被列为预备党员发展对象或转正。
(六)学生诚信度评价结果与学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挂钩。国家助学贷款只对诚信等级达到A级的学生发放,实行诚信度评价一票否决。
(七)诚信等级为D级的学生占所在班级总人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10%的班级不得参加当年度的校级优秀班集体及校、院级优秀或活跃团支部等优秀集体的评选。
(八)诚信等级为C级以下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评先评优活动。 五、附则
本条例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开始执行。
9
附件三
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江财教务字[2008]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的公平性与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违纪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或由学校组织的国家和省(部)级资格证书统一考试中,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受纪律处分者,其相应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条 监考人员根据违纪考生的违纪事实,现场认定,当场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名,作为对学生违纪处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违纪处理
第五条 考生携带《考场规则》中规定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除通讯工具和考试资料以外)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考生在同一学期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 考生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考生携带除无线耳机(隐形耳机)以外的通讯工具和考试资料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或将考试资料写在手、腿等身体部位蓄意抄袭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非毕业班学生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一)在考场内传递纸条、互传试卷、偷看别人答案、偷看事先准备的资料; (二)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接收考试答案信息但还未查看信息; (三)扰乱考试、考场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 犯有第九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毕业班学生,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结业后如表现突出并有明显进步,可于第二年换发毕业证书;如个人申请不于当年毕业,则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有两次警告,或有一次警告和一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有两次严重警告处分,或有一次严重警告和一次记过以及有两次记过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留校察看期间或解除之后,再次因考试违纪并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二)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
(三)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接收考试答案信息并查看,或携带无线耳机(隐形耳机)进入考场蓄意作弊的;
(四)组织考试作弊的;
(五)参与恶意攻击学校考试成绩数据库、试卷数据库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考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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