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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05
导读: 的。 第十三条 对初犯时主动认错或在认错过程中主动检举他人考试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管理部门调查违纪事实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四条 处理程序: (一)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发现考生携带《考场规则》中严禁携

的。

第十三条 对初犯时主动认错或在认错过程中主动检举他人考试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管理部门调查违纪事实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四条 处理程序:

(一)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发现考生携带《考场规则》中严禁携带的物品进入考场者,应责令考生立即交到讲台,由监考人员暂时统一看管。对已构成违纪事实者,监考人员应当收缴其有关资料,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记载并签名。

(二)教务处及时公布考场违纪考生情况并通报考生及所在学院。

(三)违纪考生对违纪事实有异议,应在收到教务处公布考场违纪情况通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教务处在接到违纪考生复议申请后,应及时核实。申请人可在递交复议申请之日起一周后到教务处运行科查询复议结果。

(四)违纪考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整理违纪考生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六)学校按程序审查并决定违纪考生的处分,下达处分决定。

(七)违纪考生所在学院将学校处分决定送达违纪考生本人,并告知违纪考生申诉程序,相关学院做好违纪考生思想教育及其它工作。如违纪考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我校研究生、高职生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全国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及计算机等级考试发生的违纪处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部、职业技术学院参照本办法修订相关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8日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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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江西财经大学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姓 名 所在 学 院 学号 性别 专业 民族 出生 年月 班级 年 月 一、在江财学习期间,诚实学习,诚信考试,自觉遵守考场规则,不违纪、不舞弊。 二、我已认真学习了《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知晓以下有关开除学籍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留校察看期间或解除之后,再次因考试违纪并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二)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 承 诺 事 项 (三)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接收考试答案信息并查看,或携带无线耳机(隐形耳机)进入考场蓄意作弊的; (四)组织考试作弊的; (五)参与恶意攻击学校考试成绩数据库、试卷数据库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 三、如在考试中有违纪、舞弊行为,我自愿放弃当年校内任何形式的奖励和资助,并接受学校相应处分。 承诺人(本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班 主 任 意 见 12

附件五

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监考人员必须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严格按照学校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学生遵守考场纪律。为规范我校普通本科考试监考人员职责,特制定本守则。

一.检查、清理考场。

二.开考前十分钟,主监考领取试卷,草稿纸等直入考场。

三.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组织考生对号入座并核对是否有误,考生坐定后,进行考条、身份证、学生证等查验工作,如发现有疑点可交场外巡视人员处理。 四.宣布“考场指令”。

五.开考前三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并须认真核对,若发现其有错误,应及时换取备用试卷。如有试卷漏印、重印、错印等,立即请示主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六.考生拿到试卷后,监考人员应指导考生清点试卷页数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等,然后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班级等。 七.开考时间到,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

八.考试开始后,一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视,一监考人员陪同指纹识别工作人员验证学生指纹,若有问题,立即查明,或交场外巡视员处理。 九.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考生进入考场。

十.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十一.监考人员应监视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违纪考生姓名、学号等信息如实填入《考场情况登记表》,并注明“作弊”字样。

十二.监考人员须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任何人(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外)进入考场。

十三.监考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谈笑,不抄题、作题、念题,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四.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五.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须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集并清点试卷。 十六.监考人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交教学运行科验收,由教务处工作人员装订、密封。

十七.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十八.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所颁布的《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考试监考人员守则》同时废止。本守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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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江西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江财教务字[2007]12号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江西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江财教务字〔2005〕2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第一条 课程考试分为卷面考试、考查、技能测试三种主要方式。卷面考试主要适用于必修课;考查主要适用于选修课,可采用大作业、论文(设计)、随堂测验等方式进行;技能测试主要适用于实践性课程,可采用现场测试、口试、成果认定等方式进行。考试应做到内容科学、方法恰当、管理严格,保证结果公平、公正。 …… 此处隐藏:51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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