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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录入指纹的看法(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1
导读: 必要的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使得人们的信息处于一个极危险的状态。另一方面,公民对于自己隐私信息交给国家管理部门有着迟疑态度,主要是对这些信息管理部门对公民信息的保管制度的制度建立的怀疑,原因就在于

必要的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使得人们的信息处于一个极危险的状态。另一方面,公民对于自己隐私信息交给国家管理部门有着迟疑态度,主要是对这些信息管理部门对公民信息的保管制度的制度建立的怀疑,原因就在于许多公民的指纹等个人信息受到利益的驱使被非法泄露,大量公民信息被出卖给了商家牟利。该法律的颁行不仅是事关新型的公共利益,而且也事关与公民个人新隐私信息的相关的利益。具体而言,是由于个人无法了解、控制和参与个人指纹信息的整个流转过程,譬如谁为了什么目的将收集或收集了那些与自己相关的资料,他们将何如处理和使用这些资料,他们是否向第三人转移资料,他们是否对资料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等。

四、结语

公民个人指纹信息不仅仅是个人身体的生物特征,个人指纹信息的使用同时还会涉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因为个人指纹信息与人的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其能否合法流转也事关社会经济、生活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当指纹信息一旦被采集就脱离了自我的控制,随时有可能使自己相关的利益受到非法侵害。基于充分保护公民个人尊严与独立的重要性,有信息主题决定其个人信息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被采集、储存、、处理和利用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即信息自决权①。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力量和利益平衡论要求给个人提供一个对抗公权力与抗衡私权利的工具,给资料使用人设定合法处理个人资料的必要限度,给整个社会提供一个保障民主制度正常运作、经济可持续

姚岳绒:《论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的证成》,《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4期。

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的法律框架。所以国家在限制公民的个人权利时必须基于合理的目的,且限制程度和手段要符合比例原则。

[参考文献]

[1] 王利民、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

第2期第449-450页

[2] 张盈 论隐私权的宪法保 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10(34), [3] 李政 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研究(学位论文)2009

[4]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版。 [5] 拙文:《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 》- 《法律科学》2001 (1) [6] 颜厥安:《户籍法第八条全民指纹建档合宪性问题之鉴定意见》,

《台湾本土法学》2006年第2期。

[7] 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 - 中国法学 - 2004 ( 5 )。 [8] 姚岳绒:《论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的证成》,《政治

与法律》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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