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录入指纹的看法
身份证增加指纹信息的合宪性分析——以宪法隐私权为视角 [摘要]指纹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之一,在现在社会,对于个人重要信息的提取和留存,开始不断的侵犯到个人的隐私利益。自2004年居民身份证法开始施行后的八年时间里,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导致隐私的范围不断扩大,这就使得隐私权的概念处在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中,指纹信息在以往社会并没有归结到个人隐私信息中,但随着社会不断的进步,指纹在实际的生活中显得十分的重要,是个人人生的又一具有特殊性质的证明证据。在此情况下,2011年3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如果指纹信息涉及到了个人隐私,那么该立法是否违反合宪性原则,依照该法律条文的规定对公民指纹信息的登记工作又是否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因此本文对此项立法展开讨论,进而来探讨公民的指纹信息在宪法中是否收到保护,依据宪法来分析该项关于居民身份证法的修正案是否合宪。 [关键词] 指纹信息 隐私权 合宪性
身份证是一种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它承载着公民个人的许多基本信息,其不仅仅有利于国家对公民自身的管理,同时也有利于自我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身份证办理使得我们理应交出一部分
必要地个人信息,牺牲一部分隐私,但是国家占有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必须以必要、合法为限。 一、公民指纹信息的性质界定
指纹是独一无二的并且它们的复杂程度足以提供用于鉴别的足够特征,指纹除了具有唯一性外,还具有遗传性和不变性。其形成于胎儿时期,一经形成,其花纹类型和细节特征的总和终身不变,是具有高度人身属性的个人信息,因此公民个人指纹信息十分的重要,是
一个人的隐私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许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特殊隐私信息的权利,因而受到了行政机关的侵犯。
二、宪法权利的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体现
鉴于隐私权的特殊性,何为隐私权给与探讨。朱莉·英尼斯在《隐私·亲密·独处》一文中的解释为:“隐私权时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其私人事务的决定。①”我国法学界对隐私权的定义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大陆学者认为,隐私权即私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以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②;也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③。
由此可知,隐私权的定义各不相同,但都认为隐私权作为一种人
①
②③
王利民、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第2期第449-450页
张盈 论隐私权的宪法保 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10(34), 李政 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研究(学位论文)2009
格权应该受到法律的确认以及保护,只是它包含的内容有一些差异。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同张新宝教授关于隐私权的观点: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的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生活领域,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享有决定权①。综上可以得出,此处的隐私是指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是表明个人特质的基本信息。这些信息涵盖个人心理、智力、生理、个体、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方面,具体包括健康隐私(身体状态、疾病、DNA信息等)、身体隐私(体重、三围、生理缺陷等)、身份隐私(年龄、姓名、肖像等)、通讯隐私、私人活动、家庭隐私等等。故毫无疑问,指纹信息在个人隐私中占据了一定的重要地位。
三、隐私权在宪法中的地位
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建立的时间还较短,目前也还处在不断的完善当中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的宪法、法律及法规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诸多规定,这是能够肯定的。我国虽然没有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我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的起草国和签字国。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有关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内容已经不低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款的要求。在宪法对公民私人隐私权作出原则性的保护规定的基础上,这些原则
①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版。
性规定被具体化的体现在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的具体制度中。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实践方面,应该充分肯定我国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和司法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上都还需要改进和加强的。因为公民隐私权受到的侵害,不仅可能来自于国家机关,也可能来自于其他组织和个人。
在立法上,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定义隐私权,但个人生活的隐私利益隐含在宪法文本中,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人身自由包括政治自由、民主权利自由、言论自由、私生活自由以及婚姻自由、通讯自由等,这些都包括了隐私权的内容。宪法第39条的规定是公民住宅的保护,第40条是对公民的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的保护,而能够作为隐私权最重要的宪法依据是第38条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我国第一次把“人格尊严”写入宪法的是1982年宪法,在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时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关系的基础”。凡是维护主体作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的要素,都属于人格尊严所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的隐私权显然应当涵盖在《宪法》第38条中。
四、身份证增加指纹信息违宪之处
《居民身份证法》修改规定身份证增加指纹信息,其本质是新赋予了国家开始占有公民的个人指纹隐私的权力,是对公民宪法隐私权
的侵犯。公民拥有对个人隐私信息的自我控制权,即自主的决定是享有还是放弃,而国家不可以仅仅根据自己的需求就给与侵犯,否则有违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宗旨。指纹信息是辨识个人身份的重要生物性信息,它与个人的隐私、人格拥有密切联系,所以理应由公民自主的决定是否被采集、存储、处理以及使用。非在重大、特定公共利益所需情形下,不得被强制性采集和使用。
(一)身份证增加指纹信息不符合目的合理性原则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所以当国家对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是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指纹信息是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国家通过法律来规制公民个人指纹隐私时必须基于宪法规定的合理的目的,即只有在用于保护另一个更为重要的价值(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时,才能对公民的指纹信息进行规制,否则此种做法就就可能涉嫌国家权力对公民隐私的侵犯。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介绍,在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可以通过机读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更居 …… 此处隐藏:153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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