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学期末复习提纲(10)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界定:
(l)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从挪用公款的数额、时间、目的、用途、是否归还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对于一般违反财经制度的挪用公款行为,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理。
(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客体和罪过形式相同,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特点。二者的区别在于:
1)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而贪污罪则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2)主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3)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贪污罪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单位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款;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单位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 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违反特定款物专用制度,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刑法》第273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
5、试述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该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因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界定:
(1)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构成犯罪,可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滥用职权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刑法》第397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条是对滥用职权罪的概括性规定,属于普通法条,适用一般滥用职权罪。对于某些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由特定主体实施的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其他条文中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如《刑法》第403条规定的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7条规定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等。这些法条属于特别法条,与《刑法》第397条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在认定相关犯罪时,应正确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特别的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对于符合上述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应按滥用职权罪处理。
6、试述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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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使这种结果发生。
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界定:
(1)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工作失误,是指因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决策不当,因业务水平和能力所限对客观条件的变化和处理的相关事务产生错误判断,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工作失误者本意是想把工作做好,但实际上事与愿违。这一点与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有本质区别。其次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玩忽职守行为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构成犯罪,只能按照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给予行为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2)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都是过失,客观方面都有严重危害后果。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次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再次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3)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二者侵犯的客体、造成的后果、构成的主体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玩忽职守罪是出于过失;滥用职权罪是出于故意。其次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是以不作为或作为方式表现出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而滥用职权是以作为方式表现出的胡乱、随意使用职权或逾越职权的行为。
(4)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刑法》除在第397条规定一般玩忽职守罪外,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由特定主体实施的特别的玩忽职守犯罪。如《刑法》第400条第2款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8条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 …… 此处隐藏:399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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