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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负增加现象分析(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4
导读: 的核心在于抵扣制,随着“营改增”改革的进行,试点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企业而言,企业生产资料投入比重加大意味着企业可抵扣的项目增加,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相反资

的核心在于抵扣制,随着“营改增”改革的进行,试点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对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企业而言,企业生产资料投入比重加大意味着企业可抵扣的项目增加,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相反资本有机构成比较低的企业,增值税税负可能会增加。

资本有机构成低即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税负必增。我们还以税务师事务所为例:假设某税务师事务所的年收入为500万元,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则为25万元(500×5%);若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则销项税金为30万元(500×6%)——至于实际缴纳多少税金,则要看他们取得的进项税金了。若他们取得的进项税金大于5万元,他们的税负减轻;若小于5万元,则税负加重。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一家正常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不需要购买机器设备,二不需要购买原材料,三不需要购买低值易耗品,不可能取得进项税额,何况一些支出若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是能抵扣的,税负必增无疑。

四、营改增税负增加解决策略

怎样摆脱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束缚,需要国家和企业共同作出努力来解决这一问题,我个人的建议如下。

(一)提高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建议考虑部分行业(如该交通运输业)的特殊性及其经济通胀因素,通过提高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范围,从而降低纳税人税负。

(二)调整或降低税率

税率设定过高以及多档税率的存在等缺陷,同时伴随着无票抵扣或进项税抵扣不完全的现实,使得部分行业税负上升。这些难点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税率制度设计,对每个行业做细致研究,针对某个地区或某一行业测算,算出试点企业的进项到底有多少,然后按照就低原则,向下整体调整整个增值税各档税率。另外,我国可以借鉴

欧洲经验,设定一个基本税率和一个低税率。对该交通运输业来说是否可以考虑降低11%的销项税率 来减轻企业的税负。

(三)扩大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范围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但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该交通运输业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的增值税会比原来的营业税还要少。

(四)补足“营改增”财政专项补助款

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的税负确实有所增加。为了有效平衡这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将对企业实施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并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

对于该运输企业而言,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补贴或许更为重要,甚至可以起到起死回生的作用。

(五)企业分立加大进项税抵扣

分立或分散经营,就是对小而全,大而全企业的不同生产环节以及不同产品进行分散经营;对混合销售行业的企业按行业合理拆分经营;对兼营行为的企业,按兼营项目分别独立核算,通过将原企业分立或分散经营拆分为若干独立核算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从而改变企业原有的纳税人身份,使各企业最大限度地使用税法的现行规定,延伸上下游抵扣链条,加大企业的进项税抵扣。

同样该运输公司可以根据公司业务将其拆分为运输和仓储两个部分经营,分别核算加大进项税抵扣。

(六)调整定价体系

对企业而言,通过定价策略转嫁税负,来应对税改带来的影响,如将增值税税负部分转嫁给下游企业。同时如果下游企业也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购买试点服务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实际采购成本也会下降,因此双方都可以从中获益。上下游相反的变动趋势给予了企业“重新定价”的空间,上游企业提高价格,将增加的税

负转嫁到下游企业,但下游企业因为抵扣增加并不会增加成本,通过市场上这样两者之间的博弈可以形成新的平衡。“营改增”结构性减税整体降低企业税负,且比预期效果还明显,但更重要的是其调整税制结构的作用。“营改增”之后,企业就必须考虑原有的定价体系是否合理的问题。该运输公司可以考虑适当的增加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价格。

(七)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试点期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其中,免征增值税项目主要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等。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主要包括: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安置残疾人的单位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等。各个行业应认真解读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根据自己的行业性质充分合理地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税负。

(八)企业自主选择是否“营改增”

一部分现代服务业很难确定其行业归属,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划分方式。如广告业、电视制作业等存在行业界限模糊不清问题。对于难以界定行业归属的企业,税务部门不能强制它们纳入到“营改增”试点范围,企业应该自己权衡利弊,即使用增值税的发票纳入抵扣,是否有利于减轻税负,再做出合适的决定。在确保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应当允许这些企业在继续缴纳营业税还是改为缴纳增值税之间,站在自我利益的角度进行选择。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营改增”后它们的税负减轻了,它们当然乐于缴纳增值税,而对于那些税负增加的企业,则可以允许它们继续缴纳营业税。

结束语

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营改增”可以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对于大部分企业可以降低税负;尤其对于小企业,提高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众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税负降低明显。从上海试点第一季度的

反馈来看,百分之七十的企业实现了税负下降。另一方面,试点开始阶段,部分企业会由于生产周期、成本结构等原因,进项税额较少,加之试点范围有限,从非试点地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

每项改革出台都不可能一步到位,不可能让所有人都受益。首先要让大多数人得到好处,之后再不断调整逐步到位。 “营改增”已经进入了“攻坚期”,改革的“阵痛”逐渐显现,但这并不能否定“营改增”的必要性。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存在的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不能因一点问题就停止改革前进的步伐,我们需要仔细研究、认真对待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营改增”的最终成功,需要政府更多的智慧进行制度创新,更大的决心推广政策,需要企业提前做好准备、积极配合。部分企业税负增加这一现象并非税制设计的问题,随着试点行业的逐步扩大,抵扣链条完整,相信这一问题将逐步解决。

参考文献

[ 1 ]郑淑臻;黄友高“营改增”试点热中的冷思考[J];公司财务,2012. [ 2 ]张勇;对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分析与思考[J];中国外资,2013. [ 3 ]包满燕;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此处隐藏:199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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