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2)
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行为的处罚措施、手段没有运用好,在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见难就止,缺乏深入研究、较真精神。
四是与相关部门沟通不够。证书使用联检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不够,缺乏有效沟通,造成信息不对称,难以达到互相监督、联合制约的目的。有些事业单位虽然被撤销、解散,其法人证书也已超过有效期被废止,但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对策:充分发挥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作用,做到依法办事、履职尽责,严格监督,加强沟通协调,开拓思路、创新方法,促进注销登记落实。
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实施细则》,对不按照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可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举办单位。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与同级编办建立联动机制,实现登记管理工作与机构编制审批事项或其他有关事项协同配合,促进注销登记工作落实;加强与证书使用相关部门的协作意识,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加大国家十五部委《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力度,有效制约不按规定申办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加强与举办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告知法定注销登记事项,指导督促催办,充分发挥举办单位的主管牵头作用,敦促事业单位尽快申请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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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登记。
未注销的原因及难点 对策及建议 1、加大注销登记的宣传力度,增强依法申办注销登记意识。 2、文件下发后及时敦促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 1、加强理论、业务学习; 2、多沟通协调,做好业务指导。 要求举办单位做出整合方案,确定承接主体。 暂缓注销。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事、履职尽责,严格监督,加强沟通协调,开拓思路、创新方法,促进注销登记落实。 1、依法办事意识不强 2、注销程序繁复 3、遗留问题处理难度大 4、诉讼争议未完结难以注销 5、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不力 二、事业单位注销登记一般程序
(一)工作流程 撤销、解散 ↓ 成立清算组 ↓ (通知债权人) ↓ 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 (债权人申报债权) ↓ 清算 ↓ 申请注销 事业单位注销登记一般程序 1、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2、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
这里,我们需要把握几个时间节点: 7
清算组成立 (时间点) 发布3次拟注销登记公告 (时间段) 债权人申报债权 (时间段) 出具清算报告 (时间点) 申请注销登记 (时间点) 30日 (自然日) 自第1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 (自然日)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 (二)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解散的证明文件;
国家机关举办的:审批机关批准撤销的文件
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批准撤销的文件,教育、医疗机构等部门核发的资质许可证书被撤销的文件,举办单位做出的终止合作举办的决定等。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由举办单位确认,由清算组成员分别签字并加盖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的公章。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在所辖范围内、社会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公告的,提交全部公告凭证原件;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或其他门户网站公告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全部公告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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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公告时间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30日内。(注意:不是30个工作日)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收章前: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收缴印章知情书(申请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收章后:收缴印章凭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事业单位)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 民法总则: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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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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