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吴晓芳法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2)
束力,判令继续履行有关的赠与协议;如果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有人就追问:同样是赠与,为什么赠与99%房产就不能撤销,而赠与100%就可以撤销呢?
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是按《合同法》上的赠与处理还是按照《婚姻法》第19条的约定处理?我个人认为,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但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现行《婚姻法》中缺乏相应的规定。夫妻之间赠与的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186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其依据是《合同法》第192条。
三、关于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
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给子女,但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一方反悔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房产条款,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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