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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吴晓芳法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1
导读: 最高院吴晓芳法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全文) 2014-03-08 《法律适用》杂志 家事法苑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吴晓芳,《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 注:本文系扫描件,仅作学术研讨适用,如若引用请务必对照原文。

最高院吴晓芳法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全文)

2014-03-08 《法律适用》杂志 家事法苑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吴晓芳,《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

注:本文系扫描件,仅作学术研讨适用,如若引用请务必对照原文。

摘要 本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2年多来的实际情况,对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问题、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问题、夫妻债务纠纷、一方擅自赠与他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问题、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撤销、夫妻之间借款纠纷、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孳息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婚姻家庭 难问题 房产 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后,至今已经2年多了,刚出台时引起激烈的争论,几乎到了全民热议的地步。静下心来仔细考虑,发现不少争议的问题源于对解释条文的理解不同,现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以期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第7条的争议最大,有人称之“违法”,有人认为该条对保护妇女权益极为不利。究其缘由在于,许多人将婚后父

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也纳入到第7条的适用范围。其实,从第7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我们从字面语法上简单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是一个定语,它所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出资。第7条并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语,适用第7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单位能够报销相关物业费、暖气费等原因,也有的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税等问题,将父母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父母挂子女之名购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审判实践中应区分“赠与”与“挂名”的实际情况.否则离婚时因挂名登记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争夺产权,极有可能损害父母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关注的重点是,在有关证据认定父母出资购房系赠与行为时,该房屋究竟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实质上是如何解读《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中的“确定”一词是解读的关键。 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买房的行为在当下较为普遍,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有的甚至是向亲朋好友借款,预支了今后的养老费用。按照国人的通常心理和习惯,在赠与已婚子女房产时,既不想以生硬的“明确意思表示”确定只给自己的子女,从而引起儿媳或女婿的不快,又担心子女婚姻破裂时被分走一半房产,许多父母便以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含蓄”方式,表达只对自己子女赠与的意思,在没有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赠与何方的情况下,离婚时如何认定房产归属,就涉及到法律的根本理念问题。法律在本质上是不保护不劳而获的,面对目前“疯狂”的房价,因为子女离婚而损失一半财产,很多老人都感到无法接受。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伪造债务、虚假诉讼甚至出资父母与自己子女倒签赠与合同的种种乱象,骨子里无非就是出资父母想在子女婚姻关系解体时保住自己辛苦积蓄购买的房产。本来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就可能考虑到

将来的养老问题,最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而离婚后子女的配偶连这个“协助”义务也没有了,却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不顾事实将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大而化之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用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最有说服力的。尤其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子女配偶一方试图通过婚姻获得大额财产的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反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观点认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基础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颠覆了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度,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越权解释。其实,这种观点是对《婚姻法》精神的误解。我国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夫妻另有约定.婚后所得财产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恰恰没有笼统规定婚后所得均属共有,纠正了长期以来我国不分青红皂白将婚后所得财产一概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其明确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及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等都被纳入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依据正是《婚姻法》第18条第3项,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何来违法之说呢? 也有观点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相互矛盾,令人无所适从。其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并不冲突,是从不同法律层面分别规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

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我们认为,该条文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是指父母实际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借贷关系的,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落脚点是如何认定一方父母出资所购买不动产的归属问题,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强调的是如何处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问题,其落脚点不一样,不能得出这两条互相矛盾的结论。前者是对后者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强,增加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从而与物权的公示力相结合。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况复杂多样,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是提供一个基本裁判规则,不太可能穷尽各种情况。如果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又缺乏明确赠与一方的证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 …… 此处隐藏:238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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