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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规程 - 图文(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11
导读: Q/CSG210026-2011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a)“系统稳定要求的时间”一般按220千伏设备要求在0.12秒内切除故障;500千伏设备要求在0.1秒内切除故障执行。 b)若因系统方式安排对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设备故障切除时间

Q/CSG210026-2011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a)“系统稳定要求的时间”一般按220千伏设备要求在0.12秒内切除故障;500千伏设备要求在0.1秒内切除故障执行。

b)若因系统方式安排对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设备故障切除时间有特定要求的,则以相关调度机构书面要求为准。 4 职责

4.1 安全监察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事故(事件)的信息管理;协调、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组织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 4.2 生产技术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生产技术部门是事故(事件)的技术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在牵头部门的协调下,负责职责范围内事件的调查。 4.3 系统运行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系统运行部门是事故(事件)的电网运行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相关事故(事件)信息的及时传递,负责统计事故(事件)电网负荷减供比例,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客户停电比例统计;在牵头部门的协调下,负责职责范围内事件的调查。 4.4 基建管理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基建管理部门是事故(事件)的基建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基建人身(外单位人员)事故的调查;在牵头部门的协调下,负责职责范围内事件的调查。 4.5 市场营销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是事故(事件)的市场营销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计算城市供电客户停电比例;在牵头部门的协调下,负责职责范围内事件的调查。 4.6 农电管理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农电管理部门是事故(事件)的农电管理专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在牵头部门的协调下,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事件的调查。 4.7、物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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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系统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参与设备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设备损坏信息的汇总统计和沟通。

4.8 人力资源(社保)、监察、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人力资源(社保)、监察、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与有关电力人身伤亡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总体要求

5.1.1 事故(事件)调查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秉承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态度,严肃认真开展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和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电力事故(事件)规律,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事件)的发生。

5.1.2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事件)原因,查找暴露问题,分清事故(事件)责任,制定预防措施,提出处理建议,形成事故(事件)调查报告等。

5.1.3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事故(事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5.1.4 各级单位的事故(事件)报告都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事故(事件)信息的畅通,保证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能够迅速、全面开展。

5.1.5 事故(事件)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应当全面、系统、科学,兼顾普遍性和特殊性,积极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做到客观、细致、重点突出和逻辑性强;要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客观评价安全生产水平,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供科学依据。 5.1.6 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或阻碍事故(事件)调查工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上报。

5.2 事故(事件)等级划分标准

电力事故(事件)分为电力人身伤亡事故(事件)、设备事故(事件)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三类。事故(事件)等级划分标准详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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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事故(事件)报告

5.3.1 事故(事件)报告的方式 5.3.1.1 按报告的形式分为:

a)口头报告(电话、短信报告);

b)书面即时报告(格式见附录B中的表B-1)。 c)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5.3.1.2 按报告的时间阶段分为:

a)即时报告(包括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 b)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5.3.1.3 按事故(事件)的等级分:

a)事故:即时报告,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b)一、二级事件:即时报告,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c)三、四、五级事件: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5.3.2 发生以下事件,分子公司在接到事件发生单位的即时报告后,应向公司和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即时报告。

a)因安全故障造成城市电网(含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其它设区的市、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数值下限的60%以上。

b)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自动装置拒动或误动、50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50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

c)直流输电线路双极闭锁或者多回路换相失败。

d)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50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

e)220千伏以上变电站或者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全站(或全厂)对外停电。

f)发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电源供电全部中断。

g)发电厂一次故障造成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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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水淹厂房、库水漫坝。

5.3.3 公司系统各单位如发生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即时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安全监察部在接到即时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家电监会即时报告。 5.3.4 即时报告内容

5.3.4.1 电话或短信报告内容

a)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和事故(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

b)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事件)现场情况; c)事故(事件)的简要经过;

d)事故(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f)事故(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

g)事故(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事件)控制情况;

h)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3.4.2 书面报告内容

a)事故(事件)发生单位、事故(事件)已经达到或可能达到的等级。 b)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事件)现场情况。 c)事故(事件)的简要经过。

d)事故(事件)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包括下落不明的人员情况)。

e)事故(事件)发生及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备自投动作情况、负荷恢复情况。

f)电网减供负荷及减供比例,城市供电用 …… 此处隐藏:157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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