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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规程 - 图文(10)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11
导读: 5.7.2.1 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事件),导致电网内另一个或几个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事件),事故(事件)起因单位统计为一次事故(事件);如电网内另一个或几个生产经营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造成事故(事

5.7.2.1 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事件),导致电网内另一个或几个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事件),事故(事件)起因单位统计为一次事故(事件);如电网内另一个或几个生产经营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造成事故(事件)扩大,上述单位均各统计为一次事故(事件)。管理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汇总统计为一次事故(事件)。

5.7.2.2 输电线路发生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开关等变电设备失灵导致事故(事件)发生,定为该变电设备所属单位的事故(事件);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或者继电保护、开关等变电设备未失灵情况下重合不成功的故障,均应定为线路所属单位的事故(事件)。

5.7.2.3 一条线路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检修维护,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事件)时,按责任认定事故(事件)单位;如各方均无责任,则根据故障点所属区段定为相应维护单位的事故(事件);如果各单位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定为一次事故(事件)。另外,未能提供线路故障录波图(或测距资料)或几家单位的故障录波图均判断为一家单位的,该单位认定为一次事故(事件);如分析各方的故障录波(测距)计算的结果有矛盾时,则各方各认定为一次事故(事件)。

5.7.2.4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员工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运行方式安排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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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等定值整定错误、误动误碰设备、监控过失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事件)时,调度机构定为一次事故(事件)。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也有过失,也定为一次事故(事件)。

5.7.3 同时符合多种事故(事件)条件的事故(事件)认定

5.7.3.1 一起事故同时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事故标准,按事故等级较高者认定事故等级。

5.7.3.2 一起事故(事件)既符合多种事故(事件)条件的,按事故(事件)等级较高者认定事故(事件)等级;如符合多种相同等级的事故(事件),按人身、电力安全、设备的先后顺序优先认定为某一类事故(事件)。

5.7.3.3 伴有轻伤以上人身事故(事件)的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事件),应按事故(事件)等级最高者确定事故(事件)等级。

5.7.3.4 由于同一原因引起多次事故(事件)的认定:

a)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24小时内发生多次事故(事件)时,可认定为一次事故(事件)。

b)由于严重自然灾害(如大范围长时间雨雪冰冻灾害、地震、台风、同一起水灾或火灾等)原因,造成同一个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所属的几个生产经营单位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发电设备停运构成事故(事件)时,该几个生产经营单位各认定一次事故(事件),管理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汇总统计为一次事故(事件)。

c)同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台风或其他风灾、水灾、地震、泥石流、火灾、同一轮强对流天气过程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认定为一次事故(事件)。

5.8 信息发布

5.8.1 发生事故以及恶性误操作、其他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在事故(事件)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内,各分子公司和公司分别编发事故(事件)快报。

5.8.2 发生事故以及恶性误操作、其他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在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经事故(事件)组织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结束后1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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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公司各直属机构及分子公司应编发事故(事件)通报。对具有典型警示作用的事故(事件),在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审批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编发事故(事件)通报。事故(事件)快报和通报的编制印发流程见附录I。

5.8.3 发生事故以及恶性误操作、其他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应在事故(事件)调查结束后1个月内,录制事故(事件)警示教育片,经管理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审核同意后,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安全监察部定期和不定期地将各单位的事故(事件)警示教育片汇总成辑,并下发给公司系统各单位进行学习。

5.9 事故(事件)举报核查

5.9.1 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接到事故(事件)举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下一级单位发出《电力事故(事件)举报信息核查通知单》(格式见附录E),明确核查要求和有关事项。

5.9.2 各级单位接到上一级单位下发的《电力事故(事件)举报信息核查通知单》后,应由本级单位组织核查组开展核查工作,由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或外请专家)对举报的事故(事件)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单位在接到核查通知单后的15日内将核查情况报上级单位。(核查流程见附录H中的H-4流程。) 5.9.3 受理举报的各级单位完成事故(事件)的核查工作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事件)核查情况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

5.10 事故(事件)安全考核、评价

5.10.1 政府部门对公司系统有关事故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考核

5.10.1.1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事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当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的处罚。

5.10.1.2 国家认定的重大电力科研试验项目和重大电力新技术试验项目,有关分子公司应在试验前10个工作日,将国家规定的试验或试运期限等有关情况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和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公司安全监察部在试验前5个工作日向国家电监会备案。对此类项目在试验或试运期间发生故障并造成事故的,公司将向国家电监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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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责任减免。

5.10.2 公司系统内部安全考核与评价

5.10.2.1 公司系统内部对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事件)进行安全考核与评价。事故(事件)安全考核与评价主要包括安全业绩考核、安全管理综合评价、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等内容。

5.10.2.2 公司系统内部的事故(事件)安全考核实行逐级考核评价制。公司对各分子公司的安全业绩考核包含事故和一级事件等内容,安全管理综合评价包含事故、一级和二级事件等内容;分子公司对地市级单位(或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考核与评价内容包含事故和四级以上事件;地市级单位对所属单位和部门的考核与评价内容包含事故和五级以上事件。

5.10.2.3 在《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得到批复同意后,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委会办公室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有关问责意见,经相应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并经同级党组(党委)或党政联席会批准,由相应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对事故(事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5.11 安全记录

5.11.1 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地市级和县级单位应统计安全记录,安全记录包括百日安全周期个数和安全天数。自本规程发布之日开始,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记录全部清零,重新计算。

5.11.2 发生事故,无论原因和责任归属,均中断事故单位的安全记录。 5.11.3 发生负有责任的一、二、三级事件,中断事件责任单位的安全记录 …… 此处隐藏:137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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