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超详细 - 图文(6)
(4)凡在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时确认的生产经营的土地和以后经批准开垦的耕地。
(5)按照协议,集体经济组织与国营农、林、牧、渔场相互调整权属地界或插花地后,归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国家划拨给移民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7)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划归集体所有的土地。
(8)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了承包合同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9)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对这部份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登记给乡(镇)农民集体。
(10)村内有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的,所有权应确权给村内各农民集体。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1)农村集体土地拨用决定书,建设用地审批表。
(2)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协议,该宗地所在农村集体同意转让证明。 (3)地契、各级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四邻证明等可作为权属来源的补充证明。
(4)土地使用权更名、更址、更正的批准手续;用途变更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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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及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4.3.3.2 其他要素调查
(1)权属名称调查。权属名称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全称。共有宗或共用宗地要调查清楚全部权利人的名称。
(2)权属性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类型。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应查清土地使用权的类型。分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集体土地入股(联营)、农用地承包、其他。
(4)土地取得时间。土地取得时间指获得土地权利的起始时间。 (5)土地位臵。调查核实宗地地理位臵、宗地四至。
(6)共有权情况。调查清楚宗地共有权人数、独有或独自使用面积、共(有)用面积及分摊协议。
(7)他项权利。集体建设用地还应调查宗地内是否有滴水权、通行权、采光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并记载清楚。
(8)其他情况。涉及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及说明。
4.3.4 土地用途调查要求
土地用途需要按照国家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如实进行登记。
4.3.4.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用途以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的地类为准,不得变动。如实地与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的地类不一致,如实记录待年度变更时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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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2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批准用途
农村建设用地的批准用途是取得土地权利时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土地用途。批准用途应按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确定。权属调查时应从相关批准文件中确定土地的批准用途,填写在调查表中。
土地实际用途
农村建设用地的实际用途是土地使用者实际使用的用途。土地的实际用途由调查人员根据现场查验的情况,按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各地类的含义确定。土地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不一致的,须在调查记事中记录清楚。
同一权利人的同一地块,若属不同用途并且能在实地分开的,应按不同的用途单独设宗。实地不能分开的调查为混合宗地,地类按主要用途调查。混合宗地内各种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应分别计算,记载于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中。
4.3.5 界址调查要求
4.3.5.1 指界通知
按照调查工作计划,分片在调查前2-3日内向土地权利人发送指界通知书,明确土地权利代表到现场指界的时间、地点、需要查的证明及权源材料。指界通知书可通过公告、直接送达两种方式发送。 4.3.5.2 界址调查的指界要求
界址调查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共同到现场指界。
a)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宗地,由法定代表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b)个人使用的宗地,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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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法定代表人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
d)两个以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共(有)用的宗地,由共(有)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e)经通知后权利人未出席指界的,由调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四邻指界情况确定界址后,发送违约出席指界通知书后,按违约出席指界通知书规定的办法处理。 4.3.5.3 界线调查要求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1)原有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未签权属界线协议的,要对权属界线进行补充调查。
(2)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3)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权属界线重合时,由该集体土地所有者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权属界线重合时,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
(5)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6)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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